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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四种形态”禁微救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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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 09:4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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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四种形态”禁微救末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实事求是、毋枉毋纵,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使干部在遵规守纪中改革创新、干事创业。


“禁微则易,救末者难。”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通过用好“四种形态”,及时治一治轻微感染的“病树”,扶正那些“歪树”,无疑是推动形成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基础。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用好“四种形态”,无论是处理一些苗头性问题或是轻微违纪问题时,批评教育、谈话函询或是通报批评,或是在约谈体现严要求,做到防范于未然,重在“落实”二字。唯有通过有力有效的日常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常咬耳朵、常扯袖子,该约谈提醒的约谈提醒,该批评教育的批评教育,该责令检查的责令检查,该诫勉谈话的诫勉谈话,用足用好第一种形态,用准二三四种形态,持续释放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的坚决态度,发挥好“四种形态”警醒震慑作用。


抓严抓常,落到实处。坚决扫清改革发展路上的最大障碍,必须以更大的力度和更坚定的决心,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以重遏制、强高压、常震慑,将“四种形态”立起来、严起来。现实中,不乏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老好人心态,对出现明显违规违纪苗头性问题,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不劝告,不批评、不制止,以致违规违纪者一错再错,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准确妥善运用,将“把纪律挺在前面”落到实处,防止小错变大错、量变成质变。


修剪“枝条”,茁壮“树木”。从严治党任重而道远,有效处置化解存量、强化监督遏制增量,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将“严”“常”“长”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摸清“树木”与“森林”情况,必须坚持党纪红线不被逾越、法律底线不被触碰。这就需要各级党组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合理把握“大多数”和“少数”,将“治”与“惩”结合起来;紧紧盯住“极少数”对严重违纪问题要严厉惩处,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拧紧纪律“发条”。


最后,运用用好“四种形态”禁微救末,意味着各级监督部门责任更重,执纪力度更大,需要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把握政策能力,功夫用在日常,提升发现苗头性问题的能力,让干部感受到“严管就是厚爱”,实现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效果,党员干部的党内政治生活的健康指数也必然会不断提升,就能达到除弊去垢、洁身保健之目的,于人于己,利莫大焉。(鱼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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