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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科物业服务不达标,雨城区人民法院罔顾事实做出不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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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7 22:38: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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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是雨城区金科天宸雅苑(即常说的金科一期)的业主,在2019-2021年均按时缴纳物业费的前提下,因物业方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以下简称“金科物业”)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达标服务而暂未缴纳后续物业服务费,协商无果,被金科物业起诉至雨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4川1802民初1268号),近日区法院已判决。因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且所有证据已经提交,暂无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申请再审的理由,该案已终结,法院支持金科物业按合同标准收费收取物业服务费。未按合同约定达标服务却能在法院的保护下按照达标服务的标准收取物业费,因此我方发帖问政表明我方认为雨城区人民法院罔顾事实,未按照法律遵循的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做出公平判决,未依法保障群众利益,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营商环境,沦为保护伞。

  因人力成本是构成物业服务成本的最重要部分,占比超过70%,且人的因素是直接影响物业服务是否达标的重要内容,金科物业方也主要是因为人力配备不足导致物业服务不达五级标准,不符合合同约定。我方向法庭提交了金科物业方在小区内公示的管理人员信息、服务时间信息、与管理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证据材料证明了金科物业服务不达合同约定的五级标准,具体如下:1)客户服务中心工作时间不符合约定。按照五级服务等级标准,客户服务中心工作时间至少14小时值班,但金科物业在金科天宸雅苑项目客户服务中心的值班时间为8:30-18:00,仅9.5小时,且还未计算午饭离开时间。工作时间甚至无法满足三级服务标准。此项还有与金科物业相关人员微信聊天记录等作为补充证据。2)项目物业服务中心客户经理配备不符合约定。按照五级服务等级标准,客户经理每人管理户数应不高于100户。根据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金科物业公示材料,案涉小区中7栋和8栋共四个单元客户经理均为***,共408户套住宅,按约应配备至少5名客户经理。客户经理配备不符合要求,甚至不达三级服务等级标准。此项还有与金科物业相关人员微信聊天记录等作为补充证据。3)金科物业从业人数无法满足雅安区域物业要求。根据金科物业雅安分公司自行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信息显示,该公司2017810日成立,2017年至2022年每年的从业人数分别为23人、25人、22人、16人、24人、21人。据悉,金科物业在雅安服务的物业包括金科天宸雅苑、金科天宸雅郡B区、金科天宸雅郡A区、金樾澜岸等,分别于20193月、201911月、2020年陆续交房。根据住宅物业五级服务等级标准和实际认知,小区交房后物业服务企业人数应明显增加,但金科物业却在服务小区交房增加的情况下从业人数降低,从2018年的25人降至2019年的22人再降至2020年的16人。
我方还提供了“金科物业未按合同约定接收“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善、配套齐全的物业”“金科物业长期存在装饰装修管理和公共秩序维护不到位的情况”“案涉小区出入口未按要求配置便民服务推车、案涉小区公共卫生间存在损坏现象”“金科物业公示将项目共有部位统一经营管理所得收益首先弥补物业服务费用的不足,再用于园区更新、改造和开展社区文化活动不符合约定。”“金科物业收取地下停车航车辆停放管理费的计费方式不符合约定。”“金科物业从未公示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收费率;从未设置管务信息查询台、无业主手册、物业服务档案不真实、从未公示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投诉回访率未达到100%;金科物业已多年未对我方进行第三方满意度调查;长期未使用公共广播系统每日定时播放广播与背景音乐;2023年前未对游泳池提供配套服务。未落实专人对各类物防设施每周开展1次全面检查。无出租房屋公示栏或其他宣传栏内容未按约每月更新1次、小区未见义工组织。”等其他证明金科物业服务不到位的证据。以上内容,可能其他看到此贴的网友有点懵,但请翻看一下你家购房时所附带的物业服务合同的详细标准就能明白。

事实面前,雨城区人民法院为了得出支持物业方按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的判决,竟以一句“至于我方抗辩金科雅安分公司未履行相应职责,因未提供充分证据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对我方提供的以上证据进行了全面否定。我想知道,是何原因法院竟认为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也不知道法院认为什么样的证据才算充分,是要物业服务全面停摆才算?还是要大规模大范围的上访才算?
群众利益无小事,法院竟如此明目张胆保护物业方,属于破坏营商环境的典型。
关于物业不达标的问题,我方也多次向物业方提出,但或许是因为有如此的保护伞,金科物业一直不予整改。我方认为金科物业确提供了一定的服务,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五级标准,因此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
我方深知,法律的公平是群众利益和公平透明营商环境的保障,也是雅安依法治市的重要基础。物业服务的好坏直接影响群众最基本的生活质量,成为保护伞、包庇物业不按标准提供服务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只会让物业服务方更加猖狂,更加助长物业服务方不按约定标准提供服务的不正之风,助长物业服务方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不正之风,长此以往,群众的利益终将受到最严重的损害。
我方不认为发了这个问政就能解决问题,我方也只能非常无奈的按错误的判决书执行。但我方依然通过这种方式向那些成为保护伞的人提个醒,“公平只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保护伞也终将受到应有的制裁;通过这种方式向未来证明我方不认可法院错误的判决。
我方以及其他向我方一样受到保护伞不公正判决的人将会在某个关键时刻向相关方反应。欢迎那些因物业服务方未提供达标服务却受到不公正判决的其他人在贴下留言。
本帖已转移至问政中心, 当前状态:
  • 【2024-05-23 09:27:49】 雨城法院:   本事件已受理,请耐心等待答复!
  • 【2024-05-24 18:08:26】 雨城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关于网民通过网络反映金科物业服务不达标雨城区人民法院罔顾事实
                             做出不公正判决的回复

    雅安市雨城区网络舆情中心:
          我院于2024年5月20日收到贵心《网民通过网络反映金科物业服务不达标雨城区人民法院罔顾事实做出不公正判决问题》后,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人进行核实。经查,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于2023年4月1日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张玉涛支付原告金科雅安分公司2021年9月至2023年10月31日的物业费4218元。审理中,张玉涛以金科物业公司在雅安金科天宸雅苑的服务不达标(人员不到位,车位管理不好、卫生管理不到位、电梯维护造假,收支未公示、公共秩序、装修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等为由拒绝交纳。因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每个业主利益不同、角度不同,因此,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属于小区业主共有权利,如果每一名业主均以物业服务不能令其满意或存在瑕疵为由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则物业服务正常运行所需经费将无法得到保障,最终将损害大多数业主的权利。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存在的瑕疵,并不足以构成业主减少或免除物业费的理由。我院遂于2024年4月26日作出(2024)川1802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张玉涛支付该费用。故本案不存在罔顾事实,违反司法公正的情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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