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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书 申请人:张旭东 身份证号:4103111992****4013 联系电话:150****2359 常住地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金谷园村2栋16号 请求事项:关于贵院受理的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旭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2023)川 1803 民初6080号 申请理由:
1、被告张旭东常住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金谷园村2栋16号。被告张旭东在中国移动和包借贷,该笔借款放款方为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网银行所在地是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所在的雅安市既不是签订合同地也不是被告经常居住地,被告对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违规受理本案有异议!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希望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或者将该案移送至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3、被告张旭东有还款意愿,因为2020年疫情更换手机(手机号未更换)协商还款未果,优先还款其他协商成功贷款,目前负债还有10几万,还款意愿强,望考虑债务人实际情况,协商还款。 特此申请
此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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