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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违规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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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21 17:2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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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小博
身份证号码:41038119850814453X
联系电话:15106753205
常住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银都花园15号楼2201室
请求事项:
关于贵院受理的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小博信用贷款纠纷一案,案号(2022)川1803民初15901
本人依法向贵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将该案移交到本人常住地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申请理由:
1.本人常住地与贵院相距较远,因为本地疫情防控防控政策和交通费用负担不起等原因导致我无法出庭应诉。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自然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希望贵院依法驳回或者将该案移送至本人常住地人民法院审理。
特此申请,请予准许。
此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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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已转移至问政中心, 当前状态:
  • 【2022-06-27 09:07:42】 名山法院:   本事件已受理,请耐心等待答复!
  • 【2022-07-05 19:24:09】 名山法院:   关于对网友李小博留言的回复
    近期有网友李小博在“雅安问政平台”上对于我院办理的(2022)川1803民初15901号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互联网法庭在收到相关信息后高度重视,安排专人与当事人联系,现将案件处理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该案的情况说明:2019年08月15日,李小博通过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网银行)的“业务平台”注册了其个人电子账户,并签署了《授信额度合同》。上述《授信额度合同》签订后,李小博分别于2019年11月17日、2019年10月19日、2019年10月10日、2019年08月15日以电子数据形式在线与原告签订了四份《个人借款合同》。《个人借款合同》签署当日,新网银行依约向李小博全额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李小博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本息。新网银行于2022年6月7日向我院提起诉讼,以上内容有新网银行提供的电子合同、身份证明、人脸识别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二、接到留言后的处理:互联网法庭工作人员在看到李小博的留言后,将李小博的相关情况告诉了新网银行,新网银行经过考虑后决定撤回起诉。
    虽然本案新网银行暂时撤回起诉,但是并不意味着李小博与新网银行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我们建议李小博与新网银行进行联系协商还款,避免长时间逾期还款造成利息、罚息累积,对个人征信造成不良影响。

    名山区人民法院互联网法庭
    202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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