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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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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5 17: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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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网友留言称:
尊敬的领导:
据悉,川府涵(2020)217号新文件已经出台,于2020年11月3号执行;雅府涵(2014)163号文件随着新文件的出台而作废。
那么,现在我作为被征地、拆迁的人员,雅安经济开发区还在延用雅府涵(2014)163号文件对我进行征地、拆迁的政策。他们这样做是否合规、合法呢?
本帖已转移至问政中心, 当前状态:
  • 【2021-07-16 12:49:00】 雅安经开区:   本事件已受理,请耐心等待答复!
  • 【2021-07-26 15:25:25】 雅安经开区:   “四川在线网友”:
           您好!您在“四川在线网友”留言反映主题为“征地拆迁”的问题收悉。我们高度重视,现回复如下:
           202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配套法律法规尚未出台,目前处于政策过渡阶段。2020年11月3日,省政府公布《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 号)。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过渡期间,土地征收安置补偿依法依规按照国家和省级已明确的新政策和标准执行,对未明确部分沿用原政策执行。
           您反映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合法、合规问题,需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分析。一是对于在“川府函〔2020〕217号”发布前已完成的土地征收行为,按“雅府函〔2014〕16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二是对于在“川府函〔2020〕217号”发布前已开始征收而未完成的土地征收行为,因“川府函〔2020〕217号”未对新标准出台前已生效的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复是否适用无特别规定,暂按“雅府函〔2014〕163号”标准进行补偿,国家和省级政策有特别规定的,从其特别规定。三是对于在“川府函〔2020〕217号”发布后实施,则适用新的补偿标准。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如有疑问,请与经开区管委会联系,联系电话:0835-3230340。

                                                             四川雅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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