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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电动车的售卖到底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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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4 10:5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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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到说是超标电动自行车和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上不了牌照,就不能上路行驶,不然交警要查。但是商家有的还一直在虚假宣传,说是交警不查。售卖超标电动车的商家哪个管??
本帖已转移至问政中心, 当前状态:
  • 【2019-05-24 10:58:03】 市交警支队:   本事件已受理,请耐心等待答复!
  • 【2019-05-29 17:47:29】 市交警支队:   “太阳水风”朋友:
          您好!您写给网络问政题为“超标电动车的售卖到底谁管”的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您信中提及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按车辆属性分类应属于机动车的范畴,须纳入机动车登记管理,此类车辆的生产厂家应向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列入车型目录。未列入《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机动车产品,都属于生产厂家未严格按照机动车生产技术标准生产的伪劣产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注册登记,也不得上道路行驶。请不要购买。
          二、对已列入《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按机动车进行登记管理, 公安交管部门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且驾驶人须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对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于2018年5月15日正式发布,于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公安厅联合发文(川市监发【2019】28号)“新标准实施后,各市(州)公安部门要求严格按照新标准要求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上牌。对群众在2019年4月15日之前购买,未及时登记注册的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要在2019年10月15日前办理注册登记。2019年10月15日(含)以后,严禁为未获CCC认证、不符合新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且公安部(公交管【2019】184号)《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支持带牌销售、带保险销售等便民做法,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保险产品,骑行人佩戴头盔”。
          四、对于群众在2019年4月15日前已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但合格证、发票等遗失的,由社区或村委会为群众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排除被盗抢嫌疑,予以办理注册登记。
         五、商品销售环节的监管属于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职能范畴,如有商品销售方面的问题请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咨询、举报。
         车管所业务咨询电话:2610658、2610659。



                    雅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19年5月29日
  • 【2019-05-28 10:37:23】 雨城工商局:   本事件已受理,请耐心等待答复!
  • 【2019-05-31 15:09:23】 雨城工商局:   “太阳水风”网友:
        您好!
         关于您所发“超标电动车售卖到底谁管”的贴文我们已收悉,我单位高度重视您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1.电动自行车新强制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于2018年5月15日正式发布,并于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按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济和信息化厅 公安厅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川市监发〔2019〕28号)文件要求:新标实施后,各市(州)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新标准要求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上牌。对群众在2019年4月15日之前购买,未及时登记注册的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2019年10月15日前办理注册登记。10月15日(含)以后,严禁为未获CCC认证、不符合新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
        2.关于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能否登记上牌问题建议咨询公安车辆管理机关。
        3.由于电动四轮车国家标准还未发布,待《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及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相关政策发布后,才能按照明确的相关标准、政策、措施进行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虚假宣传或者售卖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经营行为的监管,消费者可以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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