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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契税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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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6 15:37: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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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是2015年5月在雅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首套房),房屋面积95.53平方,在交房的时候开发商喊按照2%缴纳契税,由开发商代缴。今年通知我们拿房产证的时候开发商始终没有提供契税发票,我想咨询一下当时的契税到底是按照2%征收还是1.5%。谢谢。
本帖已转移至问政中心, 当前状态:
  • 【2017-11-08 10:09:48】 市地税局:   本事件已受理,请耐心等待答复!
  • 【2017-11-08 15:10:16】 市地税局:   “古城孤客96”朋友:
            您写给网络问政平台的信件收悉,现就有关政策回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我市执行4%的契税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的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2016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出《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从2016年2月22日起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其中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契税的优惠政策是: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根据上述优惠政策,以及您购买的房屋为95.53平方米的情况,如果您购买的房屋为家庭唯一住房,且您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契税的时间是在2016年2月22日之前,则应按财税〔2010〕94号文件规定缴纳住房成交价格2%的契税;如果您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契税的时间是在2016年2月22日之后,则应按财税〔2016〕23号文件规定缴纳住房成交价格1.5%的契税。
            “古城孤客96”朋友,如果您对以上答复还有疑问,可电话咨询我局。咨询电话:2620165(市政务中心地税窗口),或222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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