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我们业主代表又与恒信开发商、物管公司、该餐馆店主一道协商,我们明确要求,开发商严格执行购房合同中的约定,物管公司严格执行物管条例,该餐馆认真履行《物权法》、购房合同及物管条例。最终无果不欢而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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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事重大,涉及众多人民群众的利益,麻烦小编帮忙直接转至雅安市工商局!!并请雅安市工商局给予明确回复!
· 【2016-11-25 10:57:32】 雨城工商局: 我局收到信件后,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对“太古遗韵”火锅店进行了检查。“太古遗韵”位于恒信上海城小区内的6栋2单元3楼4-5号,经现场检查,该店负责人不在现场,只有2名员工在现场,并且不提供当事人的联系方式。 为此执法人员向“太古遗韵”的负责人发出了询问通知书,由“太古遗韵”火锅店的员工进行了签收转交,并发出责令限期办理营业执照通知书。
根据川府发〔2016〕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三项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和第(五)条的规定“明确市场监管责任。法律法规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严格依法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或规定不明确的,工商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分工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有专门执法力量的,由其牵头负责查处;没有专门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的,应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骨干作用,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法提请工商部门牵头共同予以查处。工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规定,建议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牵头查处,我局将予积极配合。
雨城区工商质监局
2016年11月25日
【2016-12-22 10:30:00】 雨城工商局: “游客”朋友,您好。
“再问恒信太古遗韵”问政贴我局已收到。针对问政贴中对第3条“工商局,请问上次信件中回复的,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时办理证照,请问现在是否到达限期?什么时候才会有行政执法的行为?”答复如下:
我局对 “太古遗韵”火锅店发出整改通知书后,该店主于2016年12月2日整改期限内办理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513101600345588),经营者杨芹。
我局希望您在有涉及我局的疑问,请电话详询:18086999315。
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雨城区工商质监局
2016年12月22日
以上两条为区工商局对小区内开餐馆事宜的回复,作为受害者,我们小区业主对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有以下拙见:
将住宅改变为餐饮等经营性用房,带来许多弊端。例如,造成来往小区人员过多,外来人员杂且乱,干扰业主的正常生活,造成小区车位、电梯、水、电等公共设施使用的紧张,造成楼板的承重力过大,增加了小区不安全、不安定的因素,危害性大。另一方面,将住宅大量改为经营性用房,用于商业目的,也会造成国家税费的大量流失。因此,物权法颁布前已有法规、规章对此作了规定,例如《物业管理条例》第50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开店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作为规范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据此业主不得随意改变住宅的居住用途,是业主应当遵守的最基本准则,也是业主必须承担的一项基本义务。如果业主确实因生活需要,如因下岗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例如要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要符合国家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等。在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定的前提下,还必须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二者缺一不可。何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因改变住宅为经营性用房的用途不同,影响的范围、程度不同,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总之,不论是否为隔壁的业主,还是相邻或者不相邻的业主,凡是因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受到影响的业主,均是本条所说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对此小区业主有几个问题想问问:
1、贵局对此居民楼内的餐馆颁发营业执照,是根据我国的的哪款条例呢?是否熟人好办?
2、如提供了相关利害关系材料,那么小区内开餐馆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众多是否都签字认可了呢?小区业委会也没成立,有业委会盖章吗?我们咨询物管公司,物管公司说他们是不允许的,请问物管公司盖章了吗?
3、雅安城市发展较为缓慢,现在商住小区较多,很多业主都是被商住小区的餐馆的油烟、噪音逼的没有办法才购买的恒信,望贵局在审批时,是否为人民群众考虑过?是否换位想了?你们的一纸证照成为了该餐馆的鸡毛令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