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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70至78年代课教师在校学习工龄问题 尊敬的各级人事部门领导: 我们是76年9月被各级领导认定的顶编长期代课教师。 民办教师是指“中国中小学中不列入国家教员编制的教学人员。为农村普及小学教育补充师资不足的主要形式。 代课教师是指没有事业编制的临时(也有长期的)教师。他们没有任何“名分”,却在特定历史阶段发挥着积极作用。特别是在西部地区和偏远农村,代课教师为维系义务教育承担着历史责任。据报道,西部地区代课教师约占教师总数的20%。 从上述可以看出代课教师和民办教师在本质上并没有区别,他们多数都是在特定的时期存在于农村中小学校中,没有编制的一批教学员工。 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教计字[1986]179号文件规定:“民办教师 (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既然国家教委文件精神已把民办(代课)教师经历已认定为工龄,这段经历就应视同国家职工,按照教育部 [80]教计字279号文的规定,在校学习时间就应计工龄。四川省川劳人险[1985]27号文件精神就体现了这一精神。 我们是76年9月被各级领导认定的顶编长期代课教师,在1977年恢复高考第一年参加高考,考入雅安师范学校七九级文科或理科专业班,1978年3月进校学习,1980年3月毕业。根据四川省川劳人险[1985]27号文件精神,中小学民办教师在一九七○至一九七八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可参照教育部[80]教计字279号文的规定办理,即“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我们是76年被各级领导认定的顶编长期代课教师,当时在大队民校任教的就是民师,在公办校任教的就是代课教师,民师和代课教师在76年以前并没有什么区别,随着国家制度的建全,以后才有所区别。我们在76年9月至78年3月的代课时间已被认定了工龄。也就是说国家把70年至78年以前的民师和代课教师是等同对待的。既然如此,那我们78年以前考入大中专的代课教师在校学习时间就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70至78年参军的,知识青年下乡的,民师等在此期间在校学习时间都算工龄,而农民子弟的代课教师则不能算工龄,农民子弟的代课教师的劳动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尊严受到了严重地伤害,这对78年农民子弟身份的代课教师不公平,是对农民子弟的歧视。我们请求有关领导解决我们70至78年间代课教师在校学习工龄问题。 如果本级政府不能解决,烦请尊敬的领导帮我们向省级相关部门反映,以求能得到合理的解决。敬请领导回复为盼! 此致 敬礼 芦山县初级中学教师:马永康等同类人员 2016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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