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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缴纳社会保险的退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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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7 09:4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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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本人原来在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工作,但缴纳的是企业保险;后考取了公务员,这次养老金制度改革,现单位给我计算养老金时,按照统一要求,计算了2014年10月至2016年9月应补缴的数额,并已经扣缴。该扣缴数额重复计算了原来我在事业单位已经缴纳的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企业保险,金额为4600元左右。       请问,该重复缴纳的数额,什么时候能退还?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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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12-07 17:14:48】 市人社局:   本事件已受理,请耐心等待答复!
  • 【2016-12-12 16:10:16】 市人社局:   您好!        
          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划分为公益一类或二类的事业单位,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45号)规定,应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机保”)范围。由于机保改革启动时间为2014年10月,而改革实施时间为2016年9月,造成2014年10月至改革实施前,部分事业单位既在企保缴费、又在机保缴费。就此问题市社保局已多次向上级部门反映,因相关政策尚未出台,待政策明确后按规定办理。     
          若还有不清楚的,请与我们联系,电话:0835-2234395。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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