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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胎问题想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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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3 23:04:03   来自于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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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孩子是2015年11月份出生的,想咨询一下能不能享受开放二胎的政策?
如果不享受此政策,那百丈镇需要缴纳多少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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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6-07 14:36:00】 名山卫生计生局:   本事件已受理,请耐心等待答复!
  • 【2016-06-08 10:49:53】 名山卫生计生局:   “天道酬勤啊”朋友:
        您好!
        您在网络问政平台上所写的“关于二胎问题想了解一下”的信件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是关于“2015年11月生育是否符合全面二孩政策”的问题。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案的生效时间是2016年1月1日。所以提前抢生的行为依然属于违法生育,应接受相应处罚。
        二是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问题。按照《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卫发〔2016〕1号)文件中关于“2015年12月31日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对已经依法处理的不再改变,被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予退回;尚未处理或处理还不到位的,依法处理。……”的规定,当事人应按照当时《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二条规定:
        1.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
        2.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3.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
        4.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
        5.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按1倍至2倍征收;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名山区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9772元,雅安市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435元。假设当事人双方为农村居民在2015年违法生育二孩,那么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计算标准为:9772×6=58632元;一方或者双方为城镇居民在2015年违法生育二孩,那么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计算标准为:24435×6=146610元。
        请当事人主动到户籍地计生办接受处理。若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分期缴纳。
        感谢您的来信!如有疑问,请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咨询,联系电话:3235772。

                                              雅安市名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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