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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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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4 14:3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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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机关单位事业人员因病休假以及休假期间工资福利等是如何详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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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12-25 14:05:28】 市人社局:   本事件已受理,请耐心等待答复!
  • 【2014-12-29 17:10:13】 市人社局:   您好!
          1、关于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根据川人办发〔2006〕360号、川人工〔1994〕38号文件规定:病假两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90%基本工资,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基本工资发给;超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70%基本工资,工作年限满10年的,80%基本工资。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人员的病假工资,分别按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的工资为基数计发。
          2、关于其他休假期间待遇
          根据 《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36号)文件规定,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基本工资照发。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文件规定:婚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产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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