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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出路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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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0 20:5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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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源县住房建设局,因施工单位未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经约谈后仍无结果,导致监理单位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监理单位不是执法部门请问,监理工作不良行为是指什么?违反那条,哪款?监理工作范围是什么?监理义务是什么?如果没有违反那条哪款?请问住建局的行为是什么?胆敢公开违法吗?违法了怎么办?损害他人利益怎么办?《监理工作质量管理条例》有弊的一面是公然违反《建筑法》第30条。


补充内容 (2014-11-8 09:12):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建筑法》是制度其它法律法规的基础,我以个人名义跟各位学习法律法规。

补充内容 (2014-11-8 10:14):
《建筑法》是制定建筑行业的其它法律法规的基础,我以个人名义跟各位学习法律法规。

补充内容 (2014-11-8 10:16):
其它法律法规要求的结果,不能违背《建筑法》这一观点对否?如果其它法律法规执行的结果违背《建筑法》,那就是违法,对不?

补充内容 (2014-11-8 10:24):
法律法规的制定,需要的时间不长,但学习、执行、考证的时间就要长一些,执行的结果与效应,是评判观点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

补充内容 (2014-11-8 10:38):
如果监理单位的某人做法与行为不对,可以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人员,督促监理单位提高监理素质与水平,如果动不动就把监理单位修理一下,请问小型工程谁敢投标?监理工作要看在哪个地方?在偏远的山区,工作、生活环...

补充内容 (2014-11-10 08:45):
雅安市2012-8#文件,原招标文件中没有提及,监理合同中没有提及,也没有公开发给监理单位,但现在依据这份文件来评判监理单位,有点牵强,请三思而行。

补充内容 (2014-11-10 08:54):
请在有效期内回复,不要再拿一些自己编的规矩推脱责任,如果你们认为我过份了,那么,可以找上级主管部门来回复我,如果,国家的法律、法规能朝令夕改,那么你们可以不回答。

补充内容 (2014-11-10 13:49):
能否用现在的规定,考核过去的事情吗?

补充内容 (2014-11-10 13:50):
能用现在的规则考核过去的事情吗?

补充内容 (2014-11-10 13:51):
能用现在的规则考核过去的事情吗?

补充内容 (2014-11-10 14:27):
收到贵局的回复,请问,你们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消灭监理单位,还是提高监理工作水平。明明知道监理人员供不应求,无法满足监理市场的需要,明明知道,监理服务费与监理人员开支不成比例,还要增加监理单位负担

补充内容 (2014-11-10 14:33):
监理的前景如何?令人堪忧,我不想当什么监理了?因为,人证不合的时候,别人不会把你当人看的。
本帖已转移至问政中心, 当前状态:
  • 【2014-11-05 09:38:13】 汉源住建局:   本事件已受理,请耐心等待答复!
  • 【2014-11-10 09:00:44】 汉源住建局:                关于《监理出路何在》的回信
       关于《监理出路何在》的函我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1、为加强灾后恢复重建建筑市场秩序,着力提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确保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有力、有序、有效推进,进一步强化落实服务意识、合同意识、质量安全意识、工期意识,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施工现场监督执法管理。
    2、依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川建建发〔2014〕23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担保机构等企业或单位以及注册执业人员(含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从业人员)。”我局所作出的不良行为记录均严格按照该办法进行记录、公示。并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5.4.1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提出审查意见,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建设单位。5.4.3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发现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且影响合同工期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采取调整措施加快施工进度。总监理工程师应向建设单位报告工期延误风险。5.4.4 项目监理机构应比较分析工程施工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预测实际进度对工程总工期的影响,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实际进展情况。”
    3、我局严格按照以上法律法规规定,并依据建设单位书面来函及书面报送我局的监理人员考勤表所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您掌握有我局执法人员违法的确凿证据或线索,希望您实名向我们举报,如确有违规行为,我们将坚决从严追究责任。
    4、我局仔细翻阅、查找相关资料,未见来函中所提出的《监理工作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经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并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六条主席令签发执行,如你单位对该法律有疑问,请合法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
    5、真诚感谢您对汉源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的监督与支持!如有其他意见建议,欢迎致电我局,联系电话:0835—4228881。



                        汉源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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