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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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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0 18:0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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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雅安市关于乡镇机关工作人员病休假是制度如何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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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11-03 09:29:46】 市人社局:   本事件已受理,请耐心等待答复!
  • 【2014-11-04 11:51:13】 市人社局:   您好!
          根据川人工[1994]38号通知规定,我市乡镇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二、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三、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如您还有其他问题,可咨询我局工资福利科,联系电话:0835—2223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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