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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罗绳山人 于 2014-9-12 21:35 编辑
我是一个普通公民,叫奥明丽,原本在康藏路市场合法从事个体经营。于2006年8月17日,系本市场的管理人员尤凤仙无理将我打伤,急被送往本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抢救治疗。出院后被依法鉴定为十级伤残。于2006年11月22日判决,由被告尤仙凤赔偿原告我奥明丽的各项费用合计22204.49元和我先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和所谓的其他诉讼费用合计1940元,至今分文未见的痛苦事实,……。 该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待判决书生效后的2007年1月18日,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但是,时隔两个多月的2007年3月29日,突然以(2007)雨城执字第34号《民事裁定书》和《债权凭证》送达给我。 我依据给我的《债权凭证》向法院提供了尤仙凤有可供执行选择财产(房屋),座落于雨城区新安巷52幢2单元4楼32号,并且是上述判决书生效后的2011年购买的,而法院承办人为何又要寻找各种借口和理由来蒙骗我而拒绝执行呢? 请问我是否属于中国公民?为何人身遭受其非法侵害,只是得到解决的几张纸而无法得到实际的落实呢?难道说我就应该受到不平等的欺压吗?因为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 所以,谁是案件背后的保护伞,……。为此,我请求广大网民求助,呼吁雅安雨城区法院尽快尽职圆满执行和落实我的生效判决书为盼。 此致 敬礼 关注人 奥明丽 2014年9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