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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雅安雨城区法院司法不务于民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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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2 21: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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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罗绳山人 于 2014-9-12 21:35 编辑

我是一个普通公民,叫奥明丽,原本在康藏路市场合法从事个体经营。于2006817日,系本市场的管理人员尤凤仙无理将我打伤,急被送往本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抢救治疗。出院后被依法鉴定为十级伤残。于20061122日判决,由被告尤仙凤赔偿原告我奥明丽的各项费用合计22204.49元和我先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和所谓的其他诉讼费用合计1940元,至今分文未见的痛苦事实,……。
该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待判决书生效后的2007118日,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但是,时隔两个多月的2007329日,突然以(2007)雨城执字第34号《民事裁定书》和《债权凭证》送达给我。
我依据给我的《债权凭证》向法院提供了尤仙凤有可供执行选择财产(房屋),座落于雨城区新安巷522单元432号,并且是上述判决书生效后的2011年购买的,而法院承办人为何又要寻找各种借口和理由来蒙骗我而拒绝执行呢?
请问我是否属于中国公民?为何人身遭受其非法侵害,只是得到解决的几张纸而无法得到实际的落实呢?难道说我就应该受到不平等的欺压吗?因为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 所以,谁是案件背后的保护伞,……。为此,我请求广大网民求助,呼吁雅安雨城区法院尽快尽职圆满执行和落实我的生效判决书为盼。
    此致
                敬礼
关注人 奥明丽
20149
本帖已转移至问政中心, 当前状态:
  • 【2014-09-16 15:43:56】 雨城法院:   本事件已受理,请耐心等待答复!
  • 【2014-09-16 17:16:17】 雨城法院:       一、案件执行情况
        该案立案执行后,雨城区法院依法对尤仙凤采取拘留措施,但未查找到尤仙凤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奥明丽也不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故承办法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案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二、目前案件办理情况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时限限制,经核实如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故雨城区法院将进一步核实奥明丽提供的财产线索,如果属实,法院将对该案恢复执行。雨城区法院将于2014年9月17日通知申请人奥明丽到法院,向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
        下一步法院将继续加大力度查找被执行人尤仙凤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保障申请人奥明丽合法权益早日实现。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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