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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交管〔2013〕455号文件我市是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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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4 21:16:26   来自于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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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属于以下情形之一,未造成后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
(一)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的;
(三)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
川内城市基本执行,请问我市是否执行此令?
本帖已转移至问政中心, 当前状态:
  • 【2014-07-16 11:03:08】 市交警支队:   本事件已受理,请耐心等待答复!
  • 【2014-07-21 09:17:36】 市交警支队:   “王一一”朋友:
        您好!您在网络问政10号“关于公交管﹝2013﹞455号文件我市是否执行”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公安部交管局于2013年12月25日下发的《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我市已照此指导意见执行。
    《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如下: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要求,认真调查、比对交通违法证据资料,核查当事人提供的驾驶证等信息,依法实施处罚。对违法证据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处罚当事人。处理中型以上客货车和实习期驾驶人一次记12分的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关于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3〕93号)要求,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理。同一辆机动车在同一道路的同一行驶方向,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被同一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高速公路交警大队辖区的测速取证设备记录多次的,选择一次最为严重的违反限速规定行为实施处罚。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属于以下情形之一,未造成后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
    (一)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的;
    (三)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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