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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市机动车驾驶培训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收费行为,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培训收费管理的补充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1045号)精神,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收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市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收费标准,按照原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和收费管理的通知》(川价发〔2006〕70号)规定执行。各类车型的基本培训学时按《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通知》(川交发〔2013〕6号)文中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川发改价格〔2013〕1045号文件规定,依据近年燃油价格变动情况,经成本测算,决定全市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实际操作培训在省定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燃油价差,c型车加收8元/学时·人。 三、按川价发〔2006〕70号文件规定,一、二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可在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一级驾校不得超过10%,二级驾校不得超过5%。 四、一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具备川价发〔2006〕70号文件规定的特殊教学活动的相关条件后,向交通管理部门及价格主管部门上报进行特殊教学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经交通管理部门及价格主管部门核实特殊教育活动成本,并按特殊教育活动合同内容提供特殊教学活动后方可向学员收取特殊教育活动培训费。按川价发〔2006〕70号文件规定,特殊教学活动按培训学时制收费基本标准为基础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15%。 五、以上燃油价差以2014年5月1日的油气价格为基准,如果今后价格上、下浮动超过20%,我们将对燃油价差作相应调整。 六、各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应努力提高管理水平,保证培训质量,须在各招生点显著位置公示具体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和业务主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七、该通知从2014年8月1日开始执行。执行期间,若国家、省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收费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雅安市交通运输局 201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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