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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浦子养猪合作社拆迁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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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31 20: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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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问政平台:
我们是石棉县的几家养猪户,根据有关政策成立了养猪合作社,2011年10月,由于城市规划,致使养猪合作社不能继续经营,为此特向贵台咨询几个问题:
1、  我们的合作社受不受法律保护,政府是否有相关政策给予补偿?政策是什么?
2、合作社与企业有没有区别,政府对企业和合作社的补偿有区别吗?
3、代销店和饮食服务业,政府认为:有营业执照是营业性质的?并且给予了补偿,我们的营业执照怎么就能当“废纸”呢?我们养猪就不是营业性的吗?为何不能得到合理的补偿?饮食服务业的房屋及用地政府补偿按照商品用地进行补偿,我们养猪修的猪圈都按照偏房或棚房补偿,这合理吗?
本帖已转移至问政中心, 当前状态:
  • 【2014-04-01 11:48:25】 石棉县:   本事件已受理,请耐心等待答复!
  • 【2014-04-08 15:58:22】 石棉县:   老浦子养猪合作社:
        你们好,你们写给雅安问政平台的信已转我办处复,现就你们提出的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任何合法的社会组织都受法律保护,包括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作为民间组织在拆迁时并没有解散,也没有相应的政策补偿。
        二、合作社和企业是有区别的,其成立目的、主体、服务对象、财产关系以及盈余分配方式等都是不同的;对于补偿都是以实物进行补偿,作为合作社的成员,在拆迁时,已对合作社成员户中的实物按标准进行了拆迁补偿安置。
        三、石府办发[2010]64号文件和[2010]75号文件对经营性铺面和经营性场所进行了专门的认定和补偿规定,猪圈场只是养猪的地方,并不是经营性场所,更不是经营性铺面;房屋补偿是以认定的结构按标准进行补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占地补偿是按宅基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014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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