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红 发表于 2014-10-30 20:53:08

监理出路何在

汉源县住房建设局,因施工单位未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经约谈后仍无结果,导致监理单位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监理单位不是执法部门请问,监理工作不良行为是指什么?违反那条,哪款?监理工作范围是什么?监理义务是什么?如果没有违反那条哪款?请问住建局的行为是什么?胆敢公开违法吗?违法了怎么办?损害他人利益怎么办?《监理工作质量管理条例》有弊的一面是公然违反《建筑法》第30条。


补充内容 (2014-11-8 09:12):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建筑法》是制度其它法律法规的基础,我以个人名义跟各位学习法律法规。

补充内容 (2014-11-8 10:14):
《建筑法》是制定建筑行业的其它法律法规的基础,我以个人名义跟各位学习法律法规。

补充内容 (2014-11-8 10:16):
其它法律法规要求的结果,不能违背《建筑法》这一观点对否?如果其它法律法规执行的结果违背《建筑法》,那就是违法,对不?

补充内容 (2014-11-8 10:24):
法律法规的制定,需要的时间不长,但学习、执行、考证的时间就要长一些,执行的结果与效应,是评判观点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

补充内容 (2014-11-8 10:38):
如果监理单位的某人做法与行为不对,可以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人员,督促监理单位提高监理素质与水平,如果动不动就把监理单位修理一下,请问小型工程谁敢投标?监理工作要看在哪个地方?在偏远的山区,工作、生活环...

补充内容 (2014-11-10 08:45):
雅安市2012-8#文件,原招标文件中没有提及,监理合同中没有提及,也没有公开发给监理单位,但现在依据这份文件来评判监理单位,有点牵强,请三思而行。

补充内容 (2014-11-10 08:54):
请在有效期内回复,不要再拿一些自己编的规矩推脱责任,如果你们认为我过份了,那么,可以找上级主管部门来回复我,如果,国家的法律、法规能朝令夕改,那么你们可以不回答。

补充内容 (2014-11-10 13:49):
能否用现在的规定,考核过去的事情吗?

补充内容 (2014-11-10 13:50):
能用现在的规则考核过去的事情吗?

补充内容 (2014-11-10 13:51):
能用现在的规则考核过去的事情吗?

补充内容 (2014-11-10 14:27):
收到贵局的回复,请问,你们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消灭监理单位,还是提高监理工作水平。明明知道监理人员供不应求,无法满足监理市场的需要,明明知道,监理服务费与监理人员开支不成比例,还要增加监理单位负担

补充内容 (2014-11-10 14:33):
监理的前景如何?令人堪忧,我不想当什么监理了?因为,人证不合的时候,别人不会把你当人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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