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一照 真相明
本帖最后由 问政管理员 于 2018-1-24 19:54 编辑照一照 真相明
邮储银行发给储户的无密户定期存单,正面清楚的印着:“凭本存单取款"。到期取款时,銀行以内部制度必须本人办理为由拒付,強制执行而造成了延付日达5日之久的客观事实。为此向相关部门投诉,回复的处理意见称:邮储银行无过错, 主观上没有拖延和拒付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拖延和拒付的行为。试 问:延付日达5日之久是客观事实,哪是谁的错?没有错为什么有储柜上的巨变,凭存单就付款了。
事实上各家商业银行,对无密户的到期存单,都是凭单支付,只有邮储一家才独一无二的新举措,自己发的存单印着到期凭本存单支付,可是到期时储户又被你们拒付,这是违约没错吧!这祘不祘欺诈、违法,大家都懂的。
“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
引用的是时效期已过(1980)银储字第18号 1980年11月22号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5部门 的联合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銀犮(1993)7号 1993-1-12发布 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条 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 涉及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应慎重处理。
(一)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二)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两相比较不难看出,其引用失效通知的意图不正。我们的所有权没有发生争议,所以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一年过去了没有人提出争议,即使有争议規定明文清楚的说`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邮储银行为何还要多此一举,自找麻烦不务正业,成事不足,败事有余。
第十三条 各储蓄机构必须保证储蓄存款的支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储蓄存款的提取。
第十五条 (二)…本金一次存入,由储蓄机构发给存单,到期凭存单支取本息。 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四十条都充分说明了,以内部制度为由,而对这一事件的所作所为,都是错误的违法的,把邮储银行定为无过錯, 主观上没有拖延和拒付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拖延和拒付的行为。这个结论是否还可以商确。照一照 真相明,荒唐可笑,供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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