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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住建局领导们:
您们好!我于2019年8月5日反应雅安市雨城区滨江奥斯卡房屋质量问题的信全文如下:
“尊敬的邹市长: 您好,在您百忙当中耽误您宝贵的时间实属无耐,望原谅。 我是雅安市雨城区大兴镇万坪村5组的一个普通老百姓,在2013年和父母一起按揭购买了滨江奥斯卡小区的商品房2套用于自家8人居住使用,2013年10月奥斯卡小区物业通知接房时我与家人查验房屋的时候发现屋顶漏水(有照片),当时拒绝收房,并要求给予维修解决。因当时老家房屋尚可居住,并未要求维修时间。到2018年7月,老家房屋已需要维修,才到购买的房屋内检查,整整近5年时间,房屋一如既往的漏水,并由于漏水过多已长了青苔,找到物业,物业叫找开发商,找到开发商反映后,开发商为节约成本,只给予了点对点补漏,到2018年10月前后共计维修了4次之多,并未解决,无赖之下向雅安市建设局质检站进行了投诉,质监站派人到了现场进行了检查并出具了“情况说明”同时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解决。在开发商答应维修好的口头承诺下,我家于2019年开始装修,在2019年6月装修完毕。在此期间共计维修有5次之多,直到现在2019年8月房屋屋顶漏水依然存在,并造成了墙面损毁,现在干脆说找不到漏水问题所在,叫我自行解决。 综上所述,我不禁有以下疑问: 1、房屋质量是由谁监管?漏水是质量问题吗?漏水的房屋是怎么通过验收合格的? 2、我在开发商手里买的房屋,为什么在物业领取的房屋钥匙?物业为什么收取了我5年的物业费?问题是房屋还在漏水! 3、能否调取当年的房屋验收报告相关手续和房屋的质量报告,建材的质量参数? 4、能否要求开发商根据他开具的房屋维修承诺给予兑现。” 而于2019年8月14日你局回复如下: ““***”朋友: 您好!您在“市长信箱”编号为20195189(题为“我家住在“水帘洞”)的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80号令)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的规定,你反映的问题属于房屋的屋面防水和渗漏问题,保修期为5年,该房屋的屋面防水和渗漏保修期早已于2018年10月24日到期。 经了解,你反映的阳台屋面渗水是由于你在自己进行房屋装修时私自更改屋面排水走向和拆除原有屋面排水沟,擅自在阳台加装雨蓬造成的,属于非正常使用,已经不属于保修范围。其次,你于2019年2月28日才收房装修,且直到6月30才反映阳台屋面渗水,早已超过保修期。因此,你反映的房屋渗漏问题既不属于保修范围,也超过了保修期限,我局已经无职责给予协调,建议你与开发商协商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感谢您对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顺祝身体健康,生活美满! 联系电话:2222640。 ” 对此,我对你局回复存在以下几点疑问: 一、我提出的问题 “1、房屋质量是由谁监管?漏水是质量问题吗?漏水的房屋是怎么通过验收合格的? 2、我在开发商手里买的房屋,为什么在物业领取的房屋钥匙?物业为什么收取了我5年的物业费?问题是房屋还在漏水! 3、能否调取当年的房屋验收报告相关手续和房屋的质量报告,建材的质量参数? 4、能否要求开发商根据他开具的房屋维修承诺给予兑现。” 你局为何一个都没有回答?而是答非所问? 二、我反映问题到你局答复及后续时间,你局都未派人和我及我的家人联系了解情况,仅凭一句“我们以前去过,就认定是我们业主的责任?” 三、据我了解雨城区草坝镇滨江奥斯卡小区并不只是我一家有如此问题,而是3户以上,你局是住房建设监管单位,应履行监督监管职能,为何有房屋在漏水的情况下能验收合格并入市交易? 四、根据你局解释并提供的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80号令)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的规定,你反映的问题属于房屋的屋面防水和渗漏问题,保修期为5年,该房屋的屋面防水和渗漏保修期早已于2018年10月24日到期。“条款,我觉得这个并不适合我。因为 1、《80号令》第8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我的房屋从2013年通知我接收房屋开始就一直存在漏水问题直到2018年8月。漏水房屋何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如果房屋漏水属于质量合格的话,能否提供相关法律依据? 3、如果房屋漏水不属于质量合格那我的房屋怎么能过“质保期”?过“质保期”的法律依据? 五、你局解释“你于2019年2月28日才收房装修,且直到6月30才反映阳台屋面渗水,早已超过保修期。因此,你反映的房屋渗漏问题既不属于保修范围,也超过了保修期限”我也不予认同,原因如下: 在2018年你局派人查看了现场后出具了相应的情况说明以后,我本要求“全屋楼顶维修,但在你局工程人员调解和开发商承诺下,同意了点对点维修,但补了旧的维修点,在同一屋面又出现了2个漏水点,我请问你局在没到现场勘察怎么认定是我业主装修所造成的?而不是房子以前就有问题?是因维修所造成的? 综上,希望领导能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给予回复,谢谢! 此致 敬礼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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