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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信上海城小区内的餐馆-太古遗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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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游客  发表于 2016-11-20 17:16:56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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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匿名 于 2016-11-20 17:21 编辑

尊敬领导:      我们是恒信上海城的居民,近期我们在小区的微信群中偶然看到有人在发小区内开了一个火锅,味道不错还附了现场图片,说11月20日开业。广告在小区群内并不罕见,可是一家餐馆设置在小区的住宅楼内,我们倒是头一回见。
     就此情况,大家业主们坐不住了,不有自主的去寻找着小区6号楼2单元三楼是否真的开了餐馆,大家不去不知道一去吓一跳,不仅仅真的开了一家餐馆,并且该店主还明目张胆的在小区消防通道上方设置起了 店招, 多个空调外机活生生的挂在外墙上,从外面还可以看到该店主已将商铺的楼顶占为己有并且进行了装修。针对上述情况,我们有几个质疑和举报。
  1、根据业主与前期小区物业签订的合同,物管需对小区的整体进行管理。普通业主在装修时,物管方提供的户型图上写了很多不能突破的规定,为何这户人家可以在外墙上挂外机?为何这户人家可以在消防通道上方挂店招?对于这样的情况我们多次给物管方打电话反映,物管方回复说去了解,为何几天过去依然没有动静?物管方的监管在哪里?
2、该事件发生的6栋属于期房,现在还属于未交房状态。为何开放商和物管就准许该住户进行装修,更夸张的是开成了餐馆?
3、住宅三楼朝外是商铺的楼顶,这样大一个平台是否属于公摊?如属于公摊是属于住宅还是商铺消费者的?如属于公摊该住户这样的行为该怎样去处理?(望此问题直接回答,不要让我们去询问开发商、建设局,多家主管单位对于这个属性应是非常了解的)
4、请求相关单位对此餐馆的证照、卫生等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检查!
360桌面截图20161120172130.jpg 360桌面截图20161120172141.jpg 360桌面截图20161120172150.jpg




补充内容 (2016-11-28 21:10):
麻烦管理再转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本帖已转移至问政中心, 当前状态:
  • 【2016-11-21 14:23:46】 雨城工商局:   本事件已受理,请耐心等待答复!
  • 【2016-11-25 10:57:32】 雨城工商局:   我局收到信件后,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对“太古遗韵”火锅店进行了检查。“太古遗韵”位于恒信上海城小区内的6栋2单元3楼4-5号,经现场检查,该店负责人不在现场,只有2名员工在现场,并且不提供当事人的联系方式。 为此执法人员向“太古遗韵”的负责人发出了询问通知书,由“太古遗韵”火锅店的员工进行了签收转交,并发出责令限期办理营业执照通知书。
        根据川府发〔2016〕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三项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和第(五)条的规定“明确市场监管责任。法律法规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严格依法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或规定不明确的,工商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分工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有专门执法力量的,由其牵头负责查处;没有专门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的,应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骨干作用,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法提请工商部门牵头共同予以查处。工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规定,建议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牵头查处,我局将予积极配合。
      
                                                                              雨城区工商质监局
                                                                              2016年11月25日
  • 【2016-11-21 17:42:42】 市房管局:   本事件已受理,请耐心等待答复!
  • 【2016-12-02 16:06:12】 市房管局:   “游客”朋友:
    您好!
    您反映的“恒信上海城”小区内开设餐馆的问题,现将相关内容回复如下:
    现为“恒信.上海城”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是雅安弘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一、关于占用公共区域的问题。经我局工作人员现场查看,雨城区“恒信上海城”6栋2单元3楼4、5号业主未经批准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我局已于12月1日向上述两名业主发出了整改通知书,责令该业主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根据相关职权划分,我局已函告市城管执法局,协请其对上述私搭乱建行为进行查处。        
    二、关于业主在住宅内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我局已要求弘祥物业公司立即将该业主的经营行为上报市工商和卫生执法部门。
    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建议您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您的合法利益。
    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直接与弘祥物业公司李经理联系(电话:15983536579),也可咨询市房管局物业管理科。
    联系电话:2630971。                                                                 

                                  雅安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6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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