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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城区遗属贫困补助和社会养老保险可否同时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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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1 12:39:38   来自于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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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事业编人员去世后,父母享受了遗属贫困补助,并自己购买了社会养老保险。现原单位通知说两者不能同时享用,要从遗属贫困补助中减去社会养老保险金额,但未提供法律依据。请问:雨城区是否有规定两者不能同时享用,法律依据是什么。如果没有法提供律依据,对方硬是要扣钱或是迟迟不给打钱,我们该如何依规依法应对?急盼回复。谢谢
本帖已转移至问政中心, 当前状态:
  • 【2024-09-24 15:40:06】 雨城人社局:   本事件已受理,请耐心等待答复!
  • 【2024-09-26 10:51:52】 雨城人社局:   网民朋友:
    您好!您于9月21日在问政雅安平台反映“雨城区遗属贫困补助和社会养老保险可否同时享用”的问题已转我局办理。我局高度重视,现将相关政策情况回复如下:
    2024年9月23日下午,我局工作人员与您电话联系核实,了解了基本情况,您反映的死亡职工为原雨城区碧峰峡镇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是您的外侄,您反映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领取者为其父母,其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永济市。
    按照《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川人办发〔2007〕294号文件规定,按照第三条规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是:对符合条件规定的遗属,以遗属户籍所在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为基础的一定系数,按月计发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计发公式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x计发系数。
    (一)户籍在城镇的遗属,计发系数为1.3;户籍在农村的遗属,计发系数为1.2。
    (四)享受定期补助的遗属户籍在四川省外的,如其户籍所在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超过四川省内最低生活保障金最高标准的,按四川省内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最高标准为基数计发。
    按照第四条相关政策:(一)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遗属,如有收入来源,其月收入达到或超过本通知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补助标准的,不执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月收入低于补助标准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补足。
    (四)死者的父亲或母亲符合本通知关于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的,应按照前款规定的收入标准衡量死者父亲或母亲配偶的收入,如超过此收入标准的,超出部分应计为死者父亲或母亲的生活费,并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比较,不足部分再由死者生前单位给予补足;如在此收入标准及以下的,由死者生前单位按规定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六)本通知中所称收入指下列各项收入的总和: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劳动所得;离退休(职)费、养老金、救济金、助学金;其他固定收入。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则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死亡以后,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根据其遗属的实际情况,按照‘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按相关规定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根据您反映的情况,请您们家属及时联系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及时办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如还有政策上的疑问请咨询雅安市雨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和退休管理股,地址:雅安市雨城区雅州大道387号,联系电话:0835-2822283。


                     雅安市雨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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