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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九襄镇拆迁协议回复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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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 13:25:07   来自于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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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天府通办投诉,九襄镇回复的是货币补偿有13户,其中4户有“可建筑成本价购买相应面积安置房”手写条款。在本平台回复的货币补偿只有6户,有部分有手写条款。九襄镇在回复中是承认有手写条款的,但是不认可。九襄镇以手写款无法佐证为由不认可。首先,手写条款为拆迁工作人员手写,拆迁工作人员由九襄镇安排,这些九襄镇应该有工作安排记录。其次,安置协议一式五份,这个是有资料可查的。然后,九襄镇回复中说到“安置协议第十条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安置方案》规定执行”。《安置方案》第七页六项安置原则第三段明确写明我们“可建筑成本价购买相应面积安置房”的条款。最后这件事我们从安置房一期开始到现在二期即将完工(应该是最后一期安置房)我们几户总共找九襄镇十次之多,九襄镇只在本平台和天府通办平台回复,当面只是说已经回复你们没有过多解释我们提到的这些条款与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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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已转移至问政中心, 当前状态:
  • 【2021-01-25 11:54:32】 汉源九襄镇:   本事件已受理,请耐心等待答复!
  • 【2021-02-05 16:26:18】 汉源九襄镇:   信访人多次在政务服务中心“12345”反映的同一问题,均已答复,但信访人一直不能如愿。现就此次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我们在天府通办投诉,九襄镇回复的是货币补偿有13户,其中4户‘有可建筑成本价购买相应面积安置房’手写条款。在本平台回复的货币补偿只有6户,有部分有手写条款。”的问题
    九襄镇回复关于货币补偿户数的问题是我们统计口径的问题,信访人只需反映与自己有关的问题即可。
    二、关于“九襄镇在回复中承认有手写条款的,但是不认可。九襄镇以手写条款无法佐证为由不认可。首先,手写条款为拆迁工作人员手写,拆迁工作人员由九襄镇安排,这些九襄镇应该有工作记录。其次,安置协议一式五份,这个是有资料可查的。”的问题
    经查,九襄镇人民政府与信访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一式五份在相同位置均有相同表述,确是事实。九襄镇不认可的理由如下:
    1.经汉源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实施的《九襄镇灾后重建项目建设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试行)》(汉九城建指〔2014〕2号)(以下简称《安置方案》)第六大点安置原则的第三条中“可申请以建筑成本价购买一套相应面积的安置房”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在拆迁范围内两处以上(含两处)住房,且都为合法建筑;二是两处以上(含两处)住房只拆一处的;三是被拆的房屋为现居住房的;四是必须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且在规定时间内积极搬迁的。只有四个条件同时触发,才能享受申请以建筑成本价购买一套相应面积的安置房。其中,两处房屋的合法性是首要条件、先决条件、基础条件。任何拆迁安置政策,都只针对合法房屋。
    2.经认真核查,2010年5月12日,信访人以陈绍文为户主并经汉府土〔2010〕字第30号批准换基占耕地建房90平方米,并于2012年前完成建设并搬迁入住新房。按照《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农村居民获批准新占耕地建房后,应拆除原老宅基地房屋并进行复耕。但信访人并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名下的老房屋进行拆除复耕,导致其出现两处房屋,并且已搬离无人居住的老宅基地房屋需被拆迁;我们认为,信访人新房已经建设完成并搬迁入住,原老房屋应拆未拆,不符合《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应将其老宅基地房屋认定为违规建筑,不能视为合法建筑。
    在拆迁中,被拆除的是信访人已搬离的老宅基地房屋。既然该处房屋已认定为违规建筑,那么该信访人提出的执行《安置方案》的前提就已经不存在。而且按照政策,此处房屋早就该于2012年前拆除完毕并复耕,不应存在,更不应做任何补偿。经查,信访人以该处房屋拆迁领取各种补偿164488.67元,存在明显的违背政策情况,造成了国家资金损失。经九襄镇党委研究,一是将采取各种合法措施和渠道,追回此笔错发款项,以正政策;二是安排镇纪委介入,对当年此事的经办人员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追责问责。
    3.手写条款通过肉眼清晰可见,添加的手写内容是在盖章之后添加的,笔迹在红章之上,由此可以断定,该添加不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对合同的补充添加,而是合同已签订完毕后再添加上去的。我们可以推测,如果是政策执行不够,或者在协议上没有对政策完全载明,因合同是制式范本,那么大可以立即在电脑上添加后重新打印,签字盖章即可,花不了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完全不需要手写;如果协议签订后,信访人才发现政策没有完全载明,完全可以要求九襄镇收回原签订协议,重新补充完善打印后再签订,完全没有必要手写添加。为此,我们多次询问信访人,是谁手写添加,请信访人指认后便于核查了解当时情况,信访人以不知为由拒不配合。九襄镇征地拆迁指挥部就30个左右工作人员,而且每名工作人员都包片联系,每一个拆迁群众都有较为固定的联系人员,在工作中起码几十上百次登门动员和解答政策,信访人能不认识?我们也询问了当时的相关工作人员,均否认知晓此事。
    三、关于“安置协议第十条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安置方案》规定执行。《安置方案》第七页六项安置原则第三段明确写明我们‘可建筑成本价购买相应面积安置房’的条款”的问题
    九襄镇对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梳理,此项情况在前面第二条已详细说明,不再累述。故信访人要求用不合法的违规建筑来执行《安置方案》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支持,不符合相关政策,我们将坚决不予支持,维护政策权威。
    四、关于“这件事我们从安置房一期开始到现在二期即将完工(应该是最后一期安置房)我们几户总共找九襄镇十次之多,九襄镇只是在本平台和天府通办平台回复,当面只是说已经回复你们没有过多解释我们提到的这些条款与事实”的问题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与找九襄镇多少次无关。九襄镇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只针对合法的房屋,房屋的合法性是首要条件、先决条件、基础条件。信访人要求用不合法的违规建筑来执行《安置方案》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支持,不符合相关政策,我们将坚决不予支持,维护政策权威。


                               九襄镇人民政府   
                                  2021年2月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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