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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刁难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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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30 10:34:43   来自于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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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12月1日向经开区德坤广场重庆鸡公煲(营业执照名称为:雅安市名山区宋记珍馐餐馆)下单购买了一份鸡公煲外卖花费了14元人民币,晚上七点左右送达寝室并支付了费用,在我食用了一大半之后饭都快吃完的时候,在底部翻起来准备送进口中的一片土豆上发现了粘连着一只蟑螂。就此事我先是找到卖家理论,卖家表示他也不知道什么时候掉进去的,下次注意,做餐饮的这样的避免不了,卫生不过关把店给我等言语,我要求商家承担法律责任依法赔偿,商家拒绝承担法律责任。随后夜里我便向雅安市市政热线申请了投诉举报(我是在校大学生害怕因投诉举报受到商家打击报复我使用了假名刘凯雨,所以请受理这次信访案件的时候也不要泄露我的真实姓名),执法人员于3号来电询问了店铺地址并告知我保留好证据后就挂断了电话并再无来电联系反馈。直到12月21日,我实在是等急了(因为证据材料菜品可能因为长时间的影响而腐烂变质,但是如果市场监督管理局未能及时处理好我还要去法院起诉就可能因证据问题导致败诉)为什么执法人员一直未来联系我调解或是告知我处理结果,我就再次向市政热线打去电话询问处理进度,这才得知该执法人员已于12月8日就已结案并在回复中写到:现场检查时未见蟑螂等异物虫类无证据证明该餐馆具有违法情况。随后我电联执法人员,他表示现场未发现违法就是不违法,并怪罪消费者未提供证据(但他在执法过程中并未向我索要过证据或者一点点的询问过我就直接结案的,并且我在投诉之初就已经说明了我有视频、图片以及实物证据)这是故意刁难。我在这里试问该执法人员那如果有人杀人了,那去抓他的时候他不杀了他就没有犯法了吗?明明在食品中出现异物有虫就已经违反了食安法第三十四条第六款禁止性法规,不符合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理当依据第七条、十一条、十二条、一百四十八条依据赔偿并按照第一百二十四条进行处罚。但该执法人员依旧我行我素不作为乱作为肆意妄为,他说不违法就不违法,比国家制定的法律都权威。我向市政热线申请投诉举报后该执法人员已受理但未组织调解并未在终止投诉的七个工作日内告诉消费者以及处罚违反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三条,属于程序违法不作为严重泻职。该执法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工作推诿、敷衍塞责,接待群众时作风生硬、甚至故意刁难、对群众的正当要求和合理意见置之不理、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符合《雅安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第六条,满足受理条件,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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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已转移至问政中心, 当前状态:
  • 【2020-12-30 16:35:57】 雅安经开区:   本事件已受理,请耐心等待答复!
  • 【2021-01-15 10:38:29】 雅安经开区:   
    18683081669朋友:
             您好!您写给“网络问政”题为“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刁难消者”的信件收悉,现回复如下:
            接到您的相关诉求后,经开区市场监管分局再次进行了调查。经查,您投诉的雅安市名山区宋记珍馐餐馆主要经营中餐,其办理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对该餐馆现场检查时,该餐馆从业人员取得了健康证,已对厨房、饭厅进行了清扫,后厨及大厅未见蟑螂等异物。经查阅店主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询问您及商家有关人员,该“鸡公煲”为送往雅职院的外卖,您在吃完后再向店主提出发现蟑螂的问题。目前您提供了餐盒及照片的证据,该问题非当场发现和交涉,蟑螂的来源已不可考,根据现有调查情况,无充分证据证明该餐馆违反《食品安全法》。关于违法情况的调查结果已于2021年1月4日到您学校对您进行了当面解答,并于当日组织您与商家现场调解。但因双方诉求意见分歧较大,未达成一致。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依法终止调解。
            针对宋记珍馐餐馆(重庆鸡公煲)的相关调查,经开区市场监管分局均依法依规按程序完成处理,执法人员要求该餐馆在今后经营中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合法经营。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履行好食品安全责任。
            感谢您对雅安经开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有疑问请与经开区市场分局联系,联系电话:0835-3232398。
       
                  
                                                                              四川雅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1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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