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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城区分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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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8 20:25:41   来自于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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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已经22岁了,第一张雨城区农房一体的第二张是政府工作群里面的按照这文件上的条例我家是符合分户条件的,但是我去政府咨询他说不可以还说必须是两个子女,还必须是结了婚的,还要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才能满足他们的自行规定的条条款款叫他们把这些条款的文件拿出来他们又拿不出来,他们这不是无中生有吗? 去找他们互相推卸者责任,你推我,我推你的。就是我这里办理不了去找谁谁谁办,去了之后又不行,又是去找谁谁谁他说了算。哎!我真的无语了,连习主席都说了为人民办事,他们就是这样办事的!请问我是不是符合上面的分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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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已转移至问政中心, 当前状态:
  • 【2020-08-31 15:01:36】 雨城公安分局:   本事件已受理,请耐心等待答复!
  • 【2020-09-02 16:34:47】 雨城公安分局:   关于网民咨询“雨城区分户条件”的回复
    “蹦跶蹦跶”网友:
    您好!
    关于您所发的“雨城区分户条件”的贴文我们已收悉,回复如下:
    我局在接到您在北纬网网络问政平台发表题为"雨城区分户条件"的贴文后,高度重视,因您在贴文中没有注明您的户籍信息和其他重要的相关情况,现将分户需要的条件告知如下∶
    如果您的户籍是属于城区的,那么须具有独立产权房屋才能单独立户,需要提供房产证、门牌卡、户口本、身份证等相关材料。
    如果您的户籍是属于农村地区,那么根据《关于规范农村地区户籍登记管理工作》(川公发〔2018〕113号)分户规定∶农村户籍居民因儿女成年、结婚、夫妻离婚、与父母兄弟姐妹分家等,符合公安部门"一房一户"、"一家一户"户籍登记政策和相关部门政策规定的,可向公安部门申请分户。申请分户的居民已取得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建房许可证》等相关权属证明,并已在获批准的宅基地上新建了房屋,办理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的,公安部门按照"一房一户"政策,为其新建房屋编制户籍地址,并将分户居民登记在新的户口地址上,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规定,申请分户居民未取得国土、住建、规划等相关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的,但为申请宅基地建房,要求公安部门按照"一家一户"政策办理同址分户的,由公安部门通报国土部门,对申请分户群众是否具备获批宅基地条件和相关资料进行初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土部门向公安部门出具关于宅基地分户的函,公安部门再办理分户;或由公安部门先行予以分户,在原房屋地址下编制附号或在村社编制公共集体户,暂将分户群众落户到附号或村社公共集体户上,并通报国土部门。在办理分户前,公安部门应要求分户群众签订承诺书,承诺书中应有如下内容∶"本人分户后主动找相关部门办理自己的房屋产权证、宅基地使用证等,如分户后一年内仍未办理或不符合办理相关证件的,同意公安机关将本人户口恢复原状"。分户后,1年内未取得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并在新批准的宅基地上新建房屋的,公安部门应通知分户居民迁移回原户籍地址;分户居民拒不主动迁移的,公安部门应强制将其户口恢复原状。
    下列情况不符合农村地区申请分户条件不予分户∶夫妻不分户;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不分户;父母投靠子女、父母与子女之间不分户;户内只有一个成年子女的不分户;挂靠户口人员不得在同址分户;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立户分户;统征区、未统征但土地已冻结区不分户;其他不予分户的特殊情形.。
    根据规定,如您已取得以上相关权属证明(相关证件上是您本人的姓名),请携带房屋相关权属证明和您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门牌卡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分户;如您未取得以上相关权属证明,但为申请宅基地建房须公安机关先行分户的,由公安部门通报国土部门,对申请分户群众是否具备获批宅基地条件和相关资料进行初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土部门向公安部门出具关于宅基地分户的函,公安部门再办理分户;公安机关也可先行为您分户,但您需承诺分户后主动找相关部门办理自己的房屋产权证、宅基地使用证等。如分户后一年内仍未办理或不符合办理相关证件的,公安机关将本人户口恢复原状。如您需要公安机关先行分户,请提供您的建房申请、乡村组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公安机关将请国土部门进行初核您是否具备获批条件,并根据国土部门出具的关于宅基地分户的函为您办理分户。
    如有疑问,请拨打电话2220933进行咨询。
    感谢对您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与理解。

                         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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