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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发票监制章还能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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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9 10:25:48   来自于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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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领导您好,今日(2019年1月19日)在姚桥新汽车站购买车票时售票员给的车票是这玩意的(图1),
据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的公告》(2018年第11号)文件规定,新版发票的发票监制章是这样的(图2),按照新规一些单位规定2019年起发票加盖第二种票样的监制章才能报销。图一的发票监制章能否使用,发票是否有效,望税务领导赐予解惑。

祝:新年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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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已转移至问政中心, 当前状态:
  • 【2019-01-22 11:00:25】 市税务局:   本事件已受理,请耐心等待答复!
  • 【2019-01-23 15:33:33】 市税务局:   施物招您:
         您好!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之规定“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根据咨询人提供的照片显示,该发票为挂牌前由“四川省雅安市国家税务局”监制,因此该发票在2019年1月1日后不再继续使用。主管税务机关已在2018年12月31日前备齐新版发票,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新版增值税发票,咨询人可向销售方索取新版增值税发票。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支持!

                                雅安市税务局
                               2019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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