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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蜂养殖场地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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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8 09:56: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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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网友留言称:
  尊敬的苟书记:
  您好,我们是石棉县擦罗彝族乡上里村村民,也是“石棉县中华蜂养殖协会”的会员,为响应国家勤劳致富号召,我们选择了养殖中华蜂的行业。多年来,我们一直都在大洪山放养,每年取得了一定的收入,摆脱了贫困的帽子,就没有纳入精准扶贫享受国家扶贫政策,在农村我们的旱地全部都退耕还林了(每年就一亩260元的补助,已经兑现完了),水田也全部种上了黄果柑(今年才卖几角钱一斤)。今年,上级有些部门不允许我们进入大洪山保护区的试验区放蜂,我们几百箱蜜蜂就无处放养,面临饿死、飞逃的严峻考验,同时我们也就失去了收入来源,面临着返贫,再次踏上贫困的道路。
  国家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试验区,《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试验区可以进入开展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和驯养、繁殖珍稀动、植物(中华蜂属保护物种)等活动。长期以来,我们在大洪山(保护区的试验区)养蜂,都严格按照管护站管理要求进行放蜂活动,每年从6月份进入,7月底就全部撤出。几十年来,在放蜂活动中未损坏过任何植被,未猎捕过野生动物等违反《大洪山管护条例》行为。
  大洪山有几万公顷的原始森林,植被茂盛,蜜源丰富,一旦不允许进入放蜂,那么每年就有几百万元的蜜源白白浪费掉了,我们十几户蜂农也就失去了致富的门路(蜂农都是残疾、年老的村民,土地没有种的、打工又没人敢用),生活就越来越不好过了。
  为此,恳请各级领导调查核实,准予我们进入试验区进行放蜂活动,给中华蜂养殖一条活路。
  感谢苟书记在白忙之中看完这封信,谢谢。
  石棉县擦罗彝族乡上里村蜂农
  2018年4月16日

本帖已转移至问政中心, 当前状态:
  • 【2018-05-08 11:16:47】 石棉畜牧局:   本事件已受理,请耐心等待答复!
  • 【2018-05-11 11:00:01】 石棉畜牧局:   石棉县擦罗乡上里村蜂农:
      中华蜂养殖场地如何界定作如下答复:
        一、根据《环保部、农业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自然保护区条例》和《石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石府办发[2017]49号)文件规定,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可以进行畜禽养殖,但禁止从事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畜禽养殖活动,禁止放牧(一般指畜禽放牧),禁止破坏资源或者景观。
        相关依据:
        1.《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明确: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2.《自然保护区条例》第18条明确: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实验区可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26条明确: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护区条例》第32条明确: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石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明确:栗子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贡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禁养区。其中,核心区和缓冲区禁止从事一切畜禽养殖活动;实验区禁止从事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畜禽养殖活动,禁止放牧。
        4.《石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中畜禽范围指猪、牛、羊、鸡等主要畜禽。蜜蜂不属于畜禽范围。
        二、自然保护区内人事活动按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    
                             
                             石棉县畜牧局
                            201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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