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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队回复牵强,没根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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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3 13:58:08   来自于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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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我说的乱罚款问题,请问这里是人行横道吗,,这里有禁止停车超标吗?你们是根据哪条规定,请说出多少条?来罚款的。没有禁止停车标志怎么就罚款,以为老百姓不懂法吗。请说清楚是违反哪条规定,是哪条。不要说根据有关规定,为自己的不好行为专空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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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已转移至问政中心, 当前状态:
  • 【2017-05-23 14:58:35】 市交警支队:   本事件已受理,请耐心等待答复!
  • 【2017-06-01 11:31:49】 市交警支队:   网友朋友:
       您好!
       您在《网络问政》发帖题为“交警队回复牵强,没根据依据”的贴文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您之前在2017年5月17日您来信的“网络问政29号”中,反映的“我在县前街对面的军产回去酒店门口停车,并没有停在马路上,同时这里也没有禁止停车标志,而且这里属于军产,而不是马路上,离马路几米远。交警协警竟然给我贴了罚单,请问是不是款罚款,请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这不是乱贴罚单吗?如果我停在马路上,没有停车的区域我无话可说,你们做的对。但是我离马路几米远,贴罚单,我不服。这不是坑老百姓吗!”问题。公安交警已于2017年5月18日进行了书面回复,该处为人行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县前街军产前虽不是机动车行驶的道路,但却是人行道,并设置有盲道,所以也属于交警部门管辖范围。而城市街道其功能又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这些道路如无特殊指示,都是不能侵占和挪作它用的。城市道路供公众通行的区域无军地产之分。
    现您又对此问题又提出疑问,针对您在2017年5月24日的“网络问政32号”来信中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人行道并非人行横道。人行道为公路靠边延伸的步行道路,并配套设置有盲道;人行横道即为斑马线,是由白色条型线组成的,是供行人穿越马路之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您来信中提到的地点门面房属于军产,但门口设有人行道和盲道,属于社会公共资源。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11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但该处并未设置路内和路外停车泊位,无停车标志、未规划停车线,不属于车辆停放区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交警部门将对违停车辆处以相应罚款。
       如对上述回复存有疑问,请到交警直属一大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会派专人为您答疑解惑。
       感谢您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监督、关心和支持!同时也欢迎广大市民朋友对大队辖区道路交通管理提出宝贵意见,让我们共同参与、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为创建一个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而努力。
            

                                            雅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1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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