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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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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9 21:17:15   来自于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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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汉源县前域乡白鹤村康云至 金银坪一条乡村水泥路施工完成。然而至今几十名农民工工资没有发放,包工头周老七拖欠不给工资。相关单位人员不作为,请问农民工工资什么时候能够拿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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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2-13 10:48:17】 汉源前域乡:   本事件已受理,请耐心等待答复!
  • 【2017-02-16 15:59:35】 汉源前域乡:   前域乡人民政府
    关于“前域村民”在《问政雅安》反映“农民工工资谁负责”问题的回复
    “前域村民”朋友:
    您好!您在北纬网网络问政平台反映“农民工工资谁负责”的贴文已经转到我乡,我乡党委政府庚即您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您反映的问题属实,该工程是2012年9月经前域乡白鹤村村民委员会采取比选方式确定的。该工程完工后,因建设质量存在问题,没有通过验收,工程承包人周某某也没有领取到工程建设款,周某某一直拖欠民工工资。2013年6月以来,参与工程建设的20余名民工朋友多次找我乡帮助协调民工工资事宜,我乡也多次积极帮助协调此事。在多次协调未果的情况下,于2015年12月对所涉及民工进行引导,由民工将诉求反映到汉源县人民法院,并递交了起诉书。
    二、经汉源县人民法院受理,在2016年3月14日发出开庭传票后,于2016年3月24日发出参加诉讼通知书。2016年5月4日,汉源县人民法院在汉源县九襄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经汉源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等二十余人在被告周某某承包的汉源县前域乡通村公路工地务工,工程完工后,在工地负责管工的被告姜某某向原告张某某等人出具了工资单,对所欠原告张某某等人的劳动报酬进行了确认。2016年7月25日由汉源县人民法院作出《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川1823民初246-251、253-254、256-260、262-265-267-270号判决书,判决被告周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拖欠的原告张某某等25人的劳动报酬。并明确载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综上所述,您反映的问题属于涉法涉诉问题,请您按照法律程序依法维权,建议您申请汉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源县前域乡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6日

      
发表于 2017-2-9 22:05:59 | 显示全部楼层
农民工不容易,那是血汗钱,有关当事人和单位应该尽快落实,不能再拖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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