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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已经很紧急了,请不要在发生血淋淋的惨案后才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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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 13:37:04   来自于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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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0日下午6点左右,石棉县滨江新天地小区门口被某酒店经营者开车堵了大门口,并动手砸了道闸系统,业委会主任徐国银和成员李强默许商业区酒店的经营者殴打小区业主,请问滨江新天地的纠纷到底要演变到什么样的程度才会有相关部介入?
我是滨江新天地的一名普通业主,也是这次事件的当事人,我爱人在石棉县某乡镇部门上班。昨天下班开车回小区地下室,看到没有其他车位了,就把车辆停在了“某酒店专用车位”上,还对我们动手动脚,言语威胁,作为一名基层公务员,为了公共形象,我也不愿意把事态扩大,希望能息事宁人!但是这些车位是否真的属于宾馆专用,一直存在争议,我们小区的业主就车位的问题,已经多次向石棉县房管所问询了,他们一直搪塞推诿,也不正面答复,才造成小区今天这样的局面。现在我们也不请求他们做别的事情,我们只想请求政府有关部门给我们一个明确的答复。
第一点:石棉县滨江酒店的经营者陈绍燕家到底总共在滨江新天地购买了几个车位,车位号分别为多少?分别是在什么时候买的!这个应该不叫隐私吧?根据商品房明码标价的规定,房屋的出售价格、时间等信息都是应该公示的!
第二点:业主买的车位能不能用来经营?能不能用来对外给自己酒店的顾客停车?这个问题在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以及业委会和业主大会指导规则里边都有规定。同时还规定了各级房地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所以请你们不要用一句不知道或者不清楚就把自己的责任撇清了,我们也不要求你为我们做什么,就请你们明确的答复一下这些法规。规划内的车位应该优先慢足本小区业主使用,这句话到底怎么理解?总不能一有什么就非要去法院起诉,作为主管部门,应该也是有解释说明,提供指导,甚至进行干预的职责!
1、开发商尚未卖出去的车位,是不是应该优先提供给本小区业主自己使用?
2、小区内配套的车位,能不能用于经营使用?
麻烦你们用明确的话来回复,到底是是可以还是不可以?也不要简单引用法律条文,因为太专业了,我们也不懂,反而产生更多的争议。就麻烦你们明确回答,针对这些情况,到底是能,还是不能!我们也好明白其中的道理,避免更多的纠纷发生。
感谢你们了!为了减少矛盾,辛苦你们帮忙了解清楚情况,把我们的疑问解释一下。请不要让我们自己联系石棉县某某部门,因为我们已经联系过多次了!都不给明确答复,只有求助这里。希望不会让我们失望,能在这里能到明确答复。真的感谢了!
本帖已转移至问政中心, 当前状态:
  • 【2017-01-13 14:37:38】 石棉住建局:   本事件已受理,请耐心等待答复!
  • 【2017-01-20 16:31:07】 石棉住建局:   “滨滨”:您好,您在北纬网题为“情况已经很紧急了,请不要在发生血淋淋的惨案后才介入”留言收悉,现回复如下:
    滨江新天地小区是一个集商业、住宅为一体的商住楼。2015年8月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制定了管理公约,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2015年11月小区业主选择由业主委员会自行进行小区物业管理。小区物业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应通过业主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协调处理。小区业主对购买的车位拥有自主权。
    感谢您对石棉县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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