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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停车位可以出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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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3 23: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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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是正黄一期的业主,现在正黄的物管正在出售地下室的停车位,有很多业主也正在组织维权反对。我们有很困惑,希望政府相关部门可以给出答案。1、地下停车位的产权问题,物管可以出售吗?我们已经购买房屋的公摊面积里是否包括地下停车位?如果已经包括,物管这一行为是否违法?2、关于更换物管的方法,正黄物管的服务和其收费价格严重不符,很多业主对物业管理都不满意,按照相关规定需要一定比例的业主同意才能更换物管,但是我们业主无法获得相关信息,政府相关部门或者社区能否出面协调呢?现在正黄业主和物管的矛盾正在升级,希望可以得到相关部门出面协调,维护业主的正当权益。谢谢。
本帖已转移至问政中心, 当前状态:
  • 【2016-06-14 15:46:45】 市房管局:   本事件已受理,请耐心等待答复!
  • 【2016-06-28 10:21:08】 市房管局:   “瓶中花”朋友:
    您好!
    您写的“地下室停车位可以出售吗”的信访件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公摊面积的问题
    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及《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川建发〔2010〕19号)等文件的规定,一幢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通常包括该幢房屋共有的楼梯、电梯、电梯机房、门厅、过道、管道井、垃圾道、顶梯(也叫出层孔)、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以及为本幢服务的配电室、消防控制室、物管用房等的建筑面积。由于建筑设计的多样性,每幢房屋的专有部分及共有部位设计不同,其套内面积及共有建筑面积就可能不同,从而导致分摊系数不相同。您可以在签约或收房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索看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在《报告》中可查询到该幢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的组成部分及相关计算资料。
    二、关于地下车库出售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因此,开发企业出售地下车库是有法律依据的。
    三、关于更换物业公司的问题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权益;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因此,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就可以通过召开业主大会来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经核实,“正黄.金域首府”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
    四、关于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两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90天。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五、关于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程序及相关问题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条件具备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设立业主大会。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申请设立业主大会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专有部分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会同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村民)委员会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书面公告。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我局已将您反映的情况告知了雨城区青江街道办事处,建议您与青江街道办事处联系,共同商议成立小区业主委员的相关事宜。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对相关职责的划分,我局将积极配合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并提供相关所需资料。
    如您还有其他疑问,请直接咨询市房管局。
    市场监管科联系电话:2352628,物业管理科联系电话:2630971 。

                                   雅安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6年6月28日
发表于 2016-6-14 11:11:10   来自于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买期房和现房的差别,前期开发商说多美好,钱交了你孙子他是爷了,找政府他们同穿条裤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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