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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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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5 19:01: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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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这样算来生育假一共158天。若职工所在单位文件未及时更新,在请生育假时,应按什么标准执行?
本帖已转移至问政中心, 当前状态:
  • 【2016-02-26 13:57:29】 市卫生和计生委:   本事件已受理,请耐心等待答复!
  • 【2016-03-02 17:15:57】 市卫生和计生委:   “lhq20061006”网友:
    您好!
    关于您在网络问政平台发帖《关于生育假》问题,现回复如下:2016年1月22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正《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条例修正案》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虽然职工所在单位文件未及时更新,但仍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出台之日起实施。
        若您还有疑问,请致电(0835-2241544),我们将耐心为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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