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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土地证颁错后引起的灾后重建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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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4 22:5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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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相关部门:
    本人竹金花,女,家住四川省芦山县清仁乡芦溪村芦溪组89号。
    “4•20”芦山地震后,我家房屋受损严重,在政府灾后重建的利好政策下,我们决定拆除旧房原址重建新房。倒塌的房屋是我母亲竹清珍去世后,由我继承的房产。房屋与竹文清家原是同一门进出的四合院,为祖业,修建于解放前。
    1991年10月8日,芦山县国土资源局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时,由于该局在地籍、界址调查期间,未对土地情况与土地证宗图制作予以查明核实,导致地籍、界址调查手稿、草图与宗地图不符合的错误,错将我母亲竹清珍的共用天井、共用进出的通道和天井外面的空坝宗地图显示为阴影的中间部分,错颁成了竹文清的宅基地(如下图所示)。但从祖业至今,我们一直对错颁的部分进行管理和享有。
     早在1988年3月,我家因两间房屋成为危房,需搬迁,在经原芦山县清源乡人民政府和原芦山县土地管理办公室审批后,同意搬迁危房两间,占用包产地做宅基地,位置位于正房西侧。同时,旧基还耕为包产田。
     2014年3月起,我家开始准备重建房屋,但竹文清之子竹金志认为房屋外的共用天井、共用进出的通道和天井外面的空坝属于他家,理由是芦山县国土局颁发的宗地图上已作了标注,为此,他多次堆放废弃农机局、烂木板等垃圾在我家屋外的天井和空坝内,有意阻拦我们重建房屋。
    2014年9月,我家重建计划已搁置半年之久,家人对入住新家愿望强烈,我们决定即便存在的阻碍也要实施建房,遂开始着手相关事宜。
    期间,竹金志仍多次阻拦,拒绝我们下车的砖和砂石堆放在院坝内,对此,我曾两次向芦山县公安局芦阳派出所报警处理,未果。期间,我多次找村上、乡上和芦山县国土局反映情况要求解决纠纷,工作人员相继前往调解,但竹金志坚持认为国土局颁发的土地证宗地图上已经将地坝(实为我家包产地)划给他家了,就应该是属于他们家的,问题依然存在,双方纠纷未能化解。
    2015年1月4日,竹金志以竹文清委托人的名义向芦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告我建房堆放砖和砂石占用了他家地坝。
    2月4日,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一审判决驳回了竹文清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因是“芦山县国土部门留存的土地登记薄为对空坝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确权。即原告竹文清持有的土地权利证书与土地登记薄的记载不一致。”
    竹文清、竹金志对法院判决不服,但未在法院《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而是回村后,召集全家人,将废弃木材等杂物堆放在我们正在修建的房屋前,还让其80多岁的老母亲守在地坝外,不让我们运送施工材料通过,以此作为报复。此外,竹金志家人拿着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四处向当地村民宣扬,说“争议的空坝是属于大家的,任何人都可以到此晒谷子,堆东西。
    但是,以上材料足已说明,现我同竹文清家争议的空坝乃是我家原四合院租屋危房拆迁后旧基还耕的包产地。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争议纠纷,早日完成房屋重建,实现入住新家的愿望,我曾在2015年1月初收到芦山县法院传票后,第一时间向该法院提交了《申请书》,请求重新对我和竹文清家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确权,法院答复“土地确权需找国土部门办理”。  3月份,我又向芦山县国土资源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要求对原宗地图制作出现的错误予以纠正,重新确权,消除争议,国土部门答复“已向县上打了报告,处理结果需要等待答复。”
    8月19日,在久等待消息无果的情况下,我再次找到芦山县国土资源局了解情况,说芦山县政府已有回复,给了我一份县政府办公室文件处理信笺,上面印有县政府分管领导高永洪4月28日在芦山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更正竹文清和竹金花土地使用权登记事项的请示》(芦国资〔2015〕98号)上批:“请仁锋问清有无信访风险后再报。”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张仁锋5月13日在此件上批:“请国土局补充完善相关证据材料,确保行政行为合法”。同时,芦山县国土局土地股工作人员给予的答复是,他们没有权利处理此事,要我去找国土局执法大队调查取证。8月24日,我找到芦山县国土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一同前往我家在芦溪村的宅基地处调查后,执法大队答复是,他们只负责管理私搭乱建的事情,对于我的诉求他们不负责处理。
    当前,芦山县国土局虽口头承认他们在颁发土地证时有具体的错误,但政府和国土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解决办法,我家的房屋重建受到严重影响,目前,家人仍住在地震后临时搭建的棚子内。
    对此,芦山县政府和芦山国土局是否应当为我们重新确权,并对原宗地图制作出现的错误予以纠正?如果县上迟迟不能帮助解决问题,我们该通过哪些渠道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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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8-25 09:38:30】 芦山国土资源局:   本事件已受理,请耐心等待答复!
  • 【2015-09-06 10:17:09】 芦山国土资源局:         按照事件内容,我局于2015年8月下旬就芦山县清仁乡芦溪村芦溪组村民竹金花、竹金志宅基地纠纷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一、        基本情况
         竹金花、竹金志都是芦山县清仁乡芦溪村芦溪组村民。是叔伯兄妹关系,原祖屋是一门进出的四合院,1988年拆除重建,1991年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该土地权利证书和土地登记簿不同,土地登记簿未对两家房前的空坝进行确权,土地权利证书中“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宗地图”记载的阴影部分包括了两家门前空坝,并且注明阴影部分都是竹文清(竹金志父亲)宅基地。2014年9月竹金花原址重建在空坝内堆放砂石,竹金志认为竹金花占用了自家空坝要求竹金花搬开堆在空坝内杂物,竹金花认为空坝一直是自家在管理使用是自家的,双方各不相让发生纠纷。后经芦山县清仁乡人民政府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竹金志向芦山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认为国土部门留存的土地登记簿并未对空坝进行确权,即双方争议的空坝并不属于双方任何一方。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权利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土地权利的证明。土地权利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土地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土地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土地登记簿为准。现没有证据证明土地登记簿确实有错误,应支持县法院意见即国土部门留存的土地登记簿并未对空坝进行确权,即双方争议的空坝并不属于双方任何一方。
    《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三)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
    (四)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二、处理建议
          双方的原有房屋都已经拆除,竹金花原址重建,竹金志灾后倒房异地重建原址搭有过渡房。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一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第五十四条:当事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建议对已拆除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进行注销登记。由于双方土地权属存在争议,建议不予登记确权。
         如有疑问,请来电咨询,电话号码:0835-6523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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