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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过户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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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9 13: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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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房产过户契税为何是买方2-4%,而总局规定是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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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8-20 15:16:25】 市地税局:   本事件已受理,请耐心等待答复!
  • 【2015-08-21 15:12:00】 市地税局:   “578500069”朋友:
        您好!您在“北纬论坛”提出的“我市房产过户契税为何是买方2—4%,而总局规定是1—3%?”问题,可能由于您对相关政策不了解而理解有误。现将有关契税政策向您介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据此,《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第五条规定,我省“契税税率为4%,可下浮到3%”。同时,《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适用税率等问题的通知》(川财税〔2010〕11号)第一条规定,“我省契税的适用税率按4%执行。各地需下浮到3%的,必须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各地无权自定税率”。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我市契税税率按4%执行。
    此外,国家有关部门还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制定了一定的契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综上所述,个人在雅安市范围内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2%税率征收契税;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或购买普通住房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按4%税率征收契税。
    如果您对以上答复还有疑问,可电话咨询我局。咨询电话:222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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