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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属享有哪些政策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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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4 21:3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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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烈士一孙女,由于种种原因导致烈士父母,配偶,子女都不曾享受国家任何补助。我爷爷是1905年出生,1935年参加红军,1936年在名山对敌作战当中牺牲,牺牲时级别为战士。1982年被评定为烈士。爷爷参加红军时,有配偶(奶奶),有子女(大姑,爸爸)。当时,我爸才5岁不到,大姑就8岁。后来由于一直没音信,奶奶改嫁,大姑成为别人童养媳,而爸爸自然成为孤儿。多亏左邻右舍帮衬,没有读过书,后来倒插门到妈这儿。期间的辛酸不言而喻。现在我奶奶,大姑,爸爸均不在人世。一个偶然机会得知爷爷在82年就评定烈士,之前到民政局咨询,办烈属正都必须是直系的亲属,于是征得办事人员同意,跑了不少趟,答应办孙女的烈属证,至今还没下来。如果孙女办到烈属证可以享受国家补助不?很想说的是,造成现在这个局面,不是我们单方面原因。我们不是烈属范围,政府部门也有一定责任,不是烈属子女不享受补助,而是根本无从知道。诚恳咨询相关部门,人士,这样情况可否享受国家2011年出台烈属褒扬条例中那些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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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12-16 09:35:30】 市民政局:   本事件已受理,请耐心等待答复!
  • 【2014-12-26 09:51:43】 市民政局:   “dxl”朋友:
          您好!2011年8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您不符合上述范围,因此不能享受烈属待遇。
        如果您还有其他需要咨询的问题,可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联系方式是雅安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联系电话0835-224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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