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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收优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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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9 10: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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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针对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优惠文件有哪些?国税局能否为小规模农产品加工企业代开增值税发票?
本帖已转移至问政中心, 当前状态:
  • 【2014-04-11 08:30:09】 市国税局:   本事件已受理,请耐心等待答复!
  • 【2014-04-11 09:58:50】 市国税局:   “馋猫”朋友:
         您好!
         现将您所咨询的问题部分回复如下:
        一、关于农民专业化合社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081号)规定: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关于“农产品加工企业”目前暂无相关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小规模农产品加工企业代开增值税发票问题。根据现行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增值税专用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雅安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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