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违规冻结本人名下银行卡申请人:曹*
身份证号:4203811982****0619
联系电话:155****5939
常住地址:武汉市蔡甸区
关于贵院受理的: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凡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2021)川1803民初12526号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驳回原告诉求或者将该案移交给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理由:
1、被告曹凡常住地武汉市蔡甸区。被告曹凡向新网银行借款,该笔借款放款方为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网银行所在地是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所在的雅安市既不是签订合同地也不是被告经常居住地,被告对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违规受理本案有异议!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希望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或者将该案移送至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特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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