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建闯 发表于 2023-4-3 17:59:33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违规冻结本人名下银行卡,微信,支付宝零钱
申请人:蔡建闯   身份证:4102111978****2019   电话:139****4800   常住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樟边村山草岗新区大街二巷6号
关于贵院受理的: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建闯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川1803民初6867号现依法向贵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者将该案件移交至本人常住地管辖法院受理。
申请理由:
1、申请人长期居住在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樟边村山草岗新区大街二巷6号,该笔借款放款方为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网银行所在地是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雅安名山区人民法院所在地是雅安市既不是签订合同地也不是被告经常居住地,被告对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违规受理本案有异议!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蔡建闯投资创业因疫情原因导致创业失败,工作不稳定(有社保记录可查),被告女儿身患重疾经常需要住院治疗(有就医记录可查),目前负债80万,生活困难,无法偿还高额利息和罚息,但被告曾致电新网银行表示愿意还款,申请个性化分期还款,被新网银行拒绝。原告和法院冻结申请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零钱严重影响申请人正常工作,导致申请人原本困难的生活雪上加霜,申请人有强烈的还款意愿,恳请原告及法院考虑一下负债人的实际情况,给些时间挣钱偿还原告的债务,谢谢
4、上述经常居住与贵院相距较远,加之经济实力不允许,无法支付到贵院出庭的旅差费,如果我不能出庭,你们对我的裁决有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希望贵院能驳回或者将该案件移交至本人常住所管辖的法院审理。
特此申请,请予准许。
此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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