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违规冻结本人名下银行卡、微信零钱申请人:王朝勇
身份证号:363211992****6218
联系电话:183****4237
经常住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关于贵院受理的:厦门国际银行与被告王朝勇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2023)川1803执保5985号之十四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驳回原告诉求或者将该案移交给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理由:
1、被告王朝勇经常住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所在地不是被告经常居住地,被告对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违规受理本案有异议!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希望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或者将该案移送至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3、申请人因疫情原因,收入下降,负债严重,生活困难,无法偿还高额利息和罚息,欠债还钱,但也要考虑负债人的实际情况,原告和法院冻结申请人银行卡、微信零钱,严重影响申请人正常工作,导致申请人原本困难的生活雪上加霜,申请人有强烈还款意愿,但需要稳定的工作环境与时间才能挣钱还债。
综上所述,特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或将该案移送至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恳请法院解冻申请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
特此申请
此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