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违规冻结本人名下微信支付宝银行卡
申请人:刘宇华身份证:4403011981****2917
联系电话:178****7189
常住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关于贵院受理: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刘宇华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3)川 1803 民初 6965 号。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或者将该案移交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事实与理由:
1、本案中被告刘宇华常居住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刘宇华借款金额的出借方为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而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的注册办公地址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所在地雅安市既不是签订合同地也不是被告住所地,申请人特向贵院受理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特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或将该案移送至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恳请法院解冻申请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
此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宇华
2023年3月31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