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违规冻结本人名下银行卡、微信零钱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申请人:黄绍雷
身份证号:4101821992****6533
联系电话:151****3607
常住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来集镇韩家门村东黄门19号
关于贵院受理的: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告黄绍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
案号:(2023)川1803民初6974号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驳回原告诉求并撤销对被告黄绍雷的违规立案,并且解冻被告人黄绍雷名下的支付宝、银行卡、微信零钱等账户资金。
申请理由:
1.本人也就是被告从来没有与原告起诉状中所写的“兴安贷+小程序” 签订过《借款合同》,原告起诉状事实和理由与真实情况不符,请原告拿出《借款合同》证据,法院在没有核实具体情况的前提下立案,对此提出异议。
2.本人也就是被告曾通过“度小满”APP网贷平台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当时签订的《网络借款协议》第十九条中有明确说明,协议签订所在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若发生争议纠纷或协商不成的,可向本协议签署地即北京市海淀区或者实际履约地即北京市海淀区,或贷款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所在地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贷款人也就是被告人黄绍雷住所地在河南省郑州市,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所在的雅安市既不是协议签署地也不是协议实际履约地也不是贷款人即被告人住所地,所以对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管辖权有异议,其无权对被告黄绍雷进行立案管辖及支付宝、银行卡、微信零钱等账户冻结。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4.本人与原告以及借款协议签订地和实际履约地都不属于雅安市名山区管辖,故被告对管辖权有疑异,并在2023年3月31日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并邮寄至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望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撤销对被告黄绍雷的违规立案,并且解冻被告人黄绍雷名下的支付宝、银行卡、微信零钱等账户资金。
特此申请,请予准许。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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