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违规冻结本人名下银行卡、微信零钱
辖权异议申请书申请人:国洪有
身份证:2101231988****1077
联系电话:136****8151
常住地址:广东省惠州市
关于贵院受理的: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告国洪有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2023)川1803民初6973号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驳回原告诉求或者将该案移交给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理由:
1、被告国洪有常住地广东省惠州市。被告国洪有借款,该笔借款放款方为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所在的雅安市既不是签订合同地也不是被告经常居住地,被告对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违规受理本案有异议!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希望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或者将该案移送至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3、被告国洪有由于疫情原因,无法正常工作导致债务违约,现在在踏踏实实的工作,、因疫情原因,收入下降,负债严重,生活困难,无法偿还高额利息和罚息,欠债还钱,但也要考虑负债人的实际情况,原告和法院冻结申请人银行卡严重影响申请人正常工作,导致申请人原本困难的生活雪上加霜,申请人有强烈还款意愿,需要稳定的工作环境才能挣钱还债。
综上所述,特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或者将该案移送至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恳请法院解冻申请人银行卡,及微信零钱。
特此申请
此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法官姓名:刘宝东
申请人 :国洪有
申请时间:2023年3月31日
审核通过了吗?比较急,等待名山法院回复,2023年3月31日,时间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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