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违法冻结银行卡及微信零钱包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违规冻结本人名下银行卡、微信零钱申请人:刘剑志
身份证证:4451221985****6639
联系电话:188****1669
常住地址: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新丰镇洞泉洞上村
关于贵院受理的: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剑志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2023)川1803执保5838号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驳回原告诉求或者将该案移交给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理由:
1、被告刘剑志常住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新丰镇洞泉洞上村。被告刘剑志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该笔借款放款方为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所在的雅安市既不是签订合同地也不是被告经常居住地,被告对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违规受理本案有异议!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希望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或者将该案移送至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3、被告刘剑志由于疫情原因以及家人这几年生病住院且无法正常工作导致债务违约,目前负债约10余万,银行都在催着还款,本身就生活困难,无法偿还高额利息和罚息,欠账要还,但也要考虑债务人的实际情况,不会赖账不还,今年刚找到工作,需要慢慢还。
特此申请
此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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