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山区人民法院法官郑水华违规异地立案结案冻结划扣银行卡及微信
名山区人民法院法官郑水花违规异地受理案件名山区人民法院郑水华违规异地冻结本人微信及银行卡
申请人:庄亮
身份证号:3102291988****3817
联系电话:152****5288
常住地址:上海市青浦区金泽莲湖村朱舍61
案号:(2022)川1803执保26522号,(2022)川1803民初28051号,(2023)川1803执2042号
一、本人户籍地以及经常居住地都在上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说需要在对方也就是被告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否则法院是没有管辖权的,会驳回原告的起诉,然而名山区人民法院却违规异地立案结案,明显违规违法!
二、名山区人民法院法官郑水华,通知被告人应诉出庭不严谨,仅以1068商业短信告知,致使被告人忽略了短信,没能及时出庭应诉,造成了极大的不公正性,结案亦是如此,导致本人年后才知晓案子已结。其次郑水华法官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审核极其不负责任,明显无效的电子签章以及本人签名被作为证据使用,有附图,故本人认为此次判决无效,并将案件移交被告所在地管辖法院进行。
三、名山区人民法院违规异地冻结被告人微信零钱以及银行卡,给被告人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难,本人债务颇多,无稳定工作收入,目前刚开始跑外卖一个多月,离异状态,每个月需支付女儿生活费用2000/月,床位车辆租赁及平时生活开销本就捉襟见肘,名山区人民法院未和被告人联系,未对被告人家庭生活实际情况做了解调查情况下冻结本人微信及银行卡,致使本人已经几天无法正常工作,名山区人民法院的行为极具偏袒原告方,加深社会矛盾。
再次在此发帖申诉举报,希望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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