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山人民法院违规办案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申请人:于洪强
身份证号:2305051993****0039
联系电话:137****2322
常住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关于贵院受理的: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案号:(2023)川1813民初2786号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将该案移交到本人常住地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申请理由:1.本人常住地与贵院相距较远,来回到贵院出庭的交通费用负担不起以及新冠疫情防控等原因导致我无法出庭应诉,如不能出庭,那么对我的判决将有失公平。
2.被告人向美团借款,起诉人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0号,雅安市名山区法院即不是签订合同地也不是被告人居住地。雅安市名山区法院没有管辖权,违规立案,冻结被告人微信零钱。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自然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希望贵院依法驳回或者将该案移送至本人常住地人民法院审理。
特此申请,请予准许。
此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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