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angmai2008 发表于 2023-1-12 10:28:30

名山区法院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孙彬,男,汉族,身份证号码:6201031987****1011,电话173****5656,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小西湖东街262号。常住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下西园267号。
申请人因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川1803民初1191号,现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一、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将该案件移交本人住所地管辖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申请理由:
1.本人长期居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而四川新网银行所在地为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双方均不在贵院管辖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支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所在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系贷款合同纠纷,原告的诉讼请求中主张包含违约责任诉求,并不能认定为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应当认定为其他标的,应当由履行义务一方也就是被告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故本案的管辖地应当是申请人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请贵院驳回被原告的起诉或将本案依法移送至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请贵院作出书面裁定,如维持贵院的管辖权,本人将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保留向相关部门申诉的权利。

特此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名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字:孙彬
                     2023年 1 月 12 日

kuangmai2008 发表于 2023-1-12 10:33:12

本申请书已邮寄发出至名山区互联网银行,望贵院秉公处理,切勿成为四川新网银行的保护伞,贵院调节人员仅保护新网银行利益,完全用对方的诉求要求本人执行,没有起到应有调节作用。也请贵院上级机构给与监督,互联网法庭是为了给公民便利,省去冗长的办案时间与精力,并不是让你们不通知就直接做缺席审判,损害当事人的知情权与其他相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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