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辞职无故收取违约金?
四川在线网友留言称:尊敬的县领导:您好!我叫罗磊是2019年8月参加县人民医院公招考进的在编合同制医生合同时间从2019年8月16日起至2024年8月15日止。其中试用期从2019年8月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5日止。
因个人与家庭原因于2020年8月11日选择辞职,申请经医院及主管部门卫健局同意并签字,但申请交到人社局却被人社局告知让我支付8万元违约金。据我所知在编医生辞职违约金由县医院跟主管部门卫健局收取,但人社局以我服务期未满为由收取违约金。根据合同第六条规定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辞职并不支付违约金,同时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是双方选择的过程任何一方都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且不收取违约金。8月11日到人社局咨询工作人员被告知,若产生违约金由县人民医院及主管部门卫健局收取。9月7日被人社局罗局长告知因我领取9月工资由县财政局发放就必须收取违约金,且本人未收到9月工资银行卡冻结。
请问1.合同规定试用期离职无需支付违约金为何县人社局违法向我收取违约金?2.县人社局并非我行业主管部门为何越权向我收取违约金?3.本人工作期间工资由县财政发放,由本人付出劳动所得,按约履行并非不劳而获?4.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为何不依法履行,无故要求在试用期收取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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