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yxp523 发表于 2019-7-16 12:04:40

请严格依法返还扣押财物

       你局在7月15日回复“网络问政”《拉走的建设工具究竟去那了?》明确4月27日对公馆1981小区B区2栋1、2、3三个单元楼顶11户建筑物进行了拆除,对现场物品进行了清理保管,4月27日至今已80余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有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综上,你局对公馆1981B区2栋业主的财物查封、扣押时间已经80余天,远远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时间期限。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严格依法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及时作出解除公馆1981B区2栋业主财物查封、扣押决定,如数返还扣押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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