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大仙 发表于 2018-1-23 17:51:11

请市人才办关于提高学历奖励补助清晰说明

关于人才队伍建设,我市专门出台了《关于全面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雅委发〔2010〕16号),文件规定:凡市内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通过自学考试、函授教育等业余方式取得国家教育部门承认(含党校系统)的高于现有学历、学位经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学历、学位主管部门确认后,由市、县财政分级负担,按以下标准兑现奖励: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的一次性奖励 5000元,取得研究生学历的一次性奖励 10000元,取得硕士学位的一次性奖励 12000元,同时取得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的一次性奖励13000 元,取得博士学位的一次性奖励 15000 元。
       现在这个文件没有废止,但市人才办又回复不在执行这个奖励标准,说是不符合省上的要求。我查了下《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的意见》(川委办〔2016〕27号)是这样规定的:“因事业发展需要,并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可组织本单位、本系统工作骨干特别是优秀年轻干部,参加与本单位,本系统主要业务密切相关的非高收费教育培训项目(学历教育、在职学位教育等)”,对于完成培训规定课程、考核合格,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证书的,可从公用经费中按不超过学费总额30%给予报销。”
    最近雨城区关于印发《雅安市雨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学历学位层次、取得注册类职业资格补助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雨人才办〔2018〕1号规定:“ 提高学历学位层次的补助标准为:对于完成规定课程、考试合格,并取得学历或学位证书的,由单位按学费总额的30%给予补助。”
请问市人才办(雅委发〔2010〕16号)不符合省上的规定,省上奖励不超过学费总额30%给予报销。”,现在那么多符合提高学历学位层次的人才干部按照(雅委发〔2010〕16号)文件精神提高自身能力,现在还到底奖励吗?按什么标准奖励,会不会出新的政策,请给予清晰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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